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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二審開庭過去半個多月後,“杭州保姆縱火案”傳來新進展。據瞭解,該案二審將於今天下午3時在浙江省高院公開宣判。今年2月9日,杭州中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莫煥晶死刑。不久,莫煥晶向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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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阿忠與小忠

    這個問題提得非常好。

    判人死刑,奪人生命權利,是要依法而行的。並不是大部分人覺得這個人罪大惡極,應該怎麼樣就會怎麼樣。正因為基於這個原因,很多雖然被噴得半死,但只要她沒臉沒皮,她依舊可以過得很瀟灑。風頭一過,也就沒事了。

    法律是在不斷完善的,定出來是為了以後碰到類似的事情,有法可依,如果一件事情引發很大的社會輿論,法律是會考慮作出調整。但是當事人怎麼判,還是基於之前的法律。法律就是這樣,有時看似很死板,但是可以看出法律更是莊嚴的。

    回到題目,殺人償命。劉邦約法三章其中一條,殺人者死,還好中國沒有廢除死刑,不然只的有點開歷史倒車。說到這裡,大家應該有疑問,好像有的人,殺了人也不用死。那是因為有些案件是錯中複雜的,裡面還有可能涉及到殺人者與被殺者有密切關係。如果殺人者有自首的情況,還是會酌情減刑。

  • 2 # 54648793395

    莫煥晶故意縱火造成四人死亡已經購成故意殺人情節!無任她的心態如何變化?如果單一項故意縱火情節嚴重的,按刑法"故意放火"判刑十年至十五年牢獄。特別是故意縱火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人員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判決死刑。人再有情.法無情!極樂世界再訴苦吧!

  • 3 # 轉運中的幸福

    敬邀!題主您的提問,是涉及到法律層面的,雖然我不是搞司法的,但我對法律還是懂得並且是敬畏的,莫煥晶判死刑我相信還是有法律依據的!四條活生生的人命就足以判她死刑,雖然悲劇已過去近一年了,但留給我們的痛,還是陣陣有的,提起(莫)不僅使我的眼睛又一次溼潤啦,!莫煥晶貪圖享受,無視國法,奪去她人的生命,造成了人間奇冤悲劇,她若不死,在天堂裡的四條人命情何以堪呀!說實在的,我都不願意看到(莫)的名字。她都有辱我們的眼球,不說別的,人間真情你都肆意糟蹋,那我們還敢相信人與人之間相處還存在感情嗎!(莫)嚴重的給社會帶來了不可估量的影響和毀壞,你說這樣的人若還活在世上,那我們會難過的,我們不求別的,殺人償命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容置喙!有關莫的罪行,敘述的也很多啦!在這裡我就不多贅述啦,所以判處莫煥晶死刑是眾望所歸。期待早日還林家一個公道!謝題主!

  • 4 # 瞳影剪輯精選

    很納悶為什麼直到今天還會有很多人質疑莫煥晶的死刑。更奇怪這段時間也遇到一些“法律從業者”對本案的判決結果冷言冷語。

    其實結論很明顯:莫煥晶判死刑是沒有問題的。

    第一,刑法中有死刑。

    說的都對,但這些說法可以推動取消死刑,但不能拿來爭取一個人不被判死刑。

    合著國家沒取消死刑呢,你先讓某個人不被判死刑?你厲害啊!第二,莫煥晶是故意縱火

    相關的卷宗公開資訊不列舉了,大家可以查查。很明顯莫煥晶知道縱火的恐怖結果,但她還是縱火了。

    這個很重要。可以說這是很標準的故意犯罪。

    第三,有民意影響麼?

    有的,這個無法迴避。任何司法機關都會在判決時被民意影響。

    基於事實,比對法律和歷史的判決結果,結合實際。

    這就是判罰的三個流程。

    所以,每個流程中,都容易受到各方的影響。

    這也是對法官的挑戰。

    但就本案而言,實在是找不到什麼不判死刑的理由。

    最後多說幾句:

    懺悔有時候並無意義。或者說是懺悔的意義,是建立在接受懲罰的基礎上的。

  • 5 # 徐滔澤

    莫煥晶最終被判死刑,是眾望所歸,也是死者家屬的心願,這樣死者的家屬心裡會有個安慰。四條人命,三個天真可愛的孩子,一個溫柔的妻子,一轉眼天地相隔,家破人亡,生者的痛苦有誰能體會?

    這些都是莫煥晶一個愚蠢的想法造成的,並且在“火”超過她的控制範圍內時,她卻自己選擇了逃跑,卻沒有幫助女主人和孩子們一起逃生,這時候她的死刑就已經註定了。

    況且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節有規定: 縱火案視情節輕重,受到的處罰是不一樣的。最高處罰是死刑。

    四條人命,血的代價,還不夠死刑嗎?直接一顆子彈結束她的生命都有點輕。但得她有一點人性,在最初的錯誤發生後,火大了,良心發現,積極主動幫助死者逃生,也不會引起今天這麼多人去熱議,林先生及雙方父母,也不會體會喪失親人的那種撕心裂肺的疼痛,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就這樣被斷送了。

    莫煥晶縱火不說,還偷竊僱主家的一塊三十多萬的手錶,這屬於盜竊罪。主人還借給她十萬元錢,不知知恩圖報,反成內賊,這種行為是多麼可惡。

    所以莫煥晶最終被判死刑,是罪有應得,多活一天都是對死者的玷汙。

  • 6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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