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民銀行公文寫作方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華人民銀行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結合人民銀行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二條 人民銀行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人民銀行在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釋出金融規章及政策、措施,依法實施行政管理,請示和答覆問題,指導、佈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總行辦公廳是人民銀行公文處理的管理部門,並指導各分支機構的公文處理工作,各分支機構辦公室負責本單位公文處理的管理工作。辦公廳(室)設立文秘部門和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六條 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總行機關各司局、單位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遵守本辦法並加強對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二章 公文文種和類別
第八條 人民銀行公文文種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釋出金融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六)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八)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九)批覆
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一)函(覆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的機構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平級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宜。
(十二)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十三)稽核檢查意見書
適用於人民銀行對所監管的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後,向被檢查機構反饋稽核檢查結果,提出整改意見,但不涉及行政處罰。
(十四)行政處罰決定書
適用於人民銀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金融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五)內審結論和處理決定
適用於人民銀行向系統內被檢查單位作出內審檢查結論、處理決定並提出要求。
第九條 人民銀行的公文類別
(一)行發文
總行機關的行發文主要有人民銀行令、銀髮、銀函、銀復、銀傳、銀報等公文字號。
1.令:用於依據法律法規或經國務院授權釋出金融規章以及公佈重要事項。令按年編號,格式為“令××××年第×號”。
2.銀髮:用於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工作;向分支機構佈置工作,向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等。銀髮字公文中包括請示、報告、決定、公告、通行、通知、通報、意見、稽核檢查意見書、等文種。
3.銀函:用於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人民政府及各金融機構商洽工作、回覆意見等。銀函為函。
4.銀復:用於對各金融機構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請示的回覆。銀復公文文種為批覆。
5.銀任:用於人民銀行人事任免事項。銀任文種為通知。
6.銀報:專用於向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請示、報告工作,彙報、說明情況,銀報公文包括請示、報告、意見等文種。
7.銀傳:用於以電報形式傳送的緊急公文。文種包括通知、意見等。鑑於人民銀行已建立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及公文代轉送制度,對只發送人民銀行及各、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檔案,一般不使用傳真電報發文方式。
8.銀內審結:用於人民銀行向系統內被檢查單位作出內審結論、處理決定並提出要求。文種為內審結論和處理決定。
華人民銀行公文寫作方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華人民銀行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結合人民銀行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二條 人民銀行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人民銀行在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釋出金融規章及政策、措施,依法實施行政管理,請示和答覆問題,指導、佈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總行辦公廳是人民銀行公文處理的管理部門,並指導各分支機構的公文處理工作,各分支機構辦公室負責本單位公文處理的管理工作。辦公廳(室)設立文秘部門和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六條 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條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總行機關各司局、單位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遵守本辦法並加強對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二章 公文文種和類別
第八條 人民銀行公文文種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釋出金融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六)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八)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九)批覆
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一)函(覆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的機構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平級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宜。
(十二)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十三)稽核檢查意見書
適用於人民銀行對所監管的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或非現場檢查後,向被檢查機構反饋稽核檢查結果,提出整改意見,但不涉及行政處罰。
(十四)行政處罰決定書
適用於人民銀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金融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十五)內審結論和處理決定
適用於人民銀行向系統內被檢查單位作出內審檢查結論、處理決定並提出要求。
第九條 人民銀行的公文類別
(一)行發文
總行機關的行發文主要有人民銀行令、銀髮、銀函、銀復、銀傳、銀報等公文字號。
1.令:用於依據法律法規或經國務院授權釋出金融規章以及公佈重要事項。令按年編號,格式為“令××××年第×號”。
2.銀髮:用於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工作;向分支機構佈置工作,向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等。銀髮字公文中包括請示、報告、決定、公告、通行、通知、通報、意見、稽核檢查意見書、等文種。
3.銀函:用於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人民政府及各金融機構商洽工作、回覆意見等。銀函為函。
4.銀復:用於對各金融機構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請示的回覆。銀復公文文種為批覆。
5.銀任:用於人民銀行人事任免事項。銀任文種為通知。
6.銀報:專用於向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請示、報告工作,彙報、說明情況,銀報公文包括請示、報告、意見等文種。
7.銀傳:用於以電報形式傳送的緊急公文。文種包括通知、意見等。鑑於人民銀行已建立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及公文代轉送制度,對只發送人民銀行及各、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檔案,一般不使用傳真電報發文方式。
8.銀內審結:用於人民銀行向系統內被檢查單位作出內審結論、處理決定並提出要求。文種為內審結論和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