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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老漢孟某生前買了墓地,卻因子女的遺產繼承糾紛,去世5年後仍未能入土為安。近日,廣東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判決老人的三名子女互相協商,協助將父親骨灰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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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通城丹妹

    “死者為大”、“入土為安”在金錢面前都成了空話,去世的老人哪裡養的是兒女,分明是養的白眼兒狼!

    地點:廣州市白雲區

    事件:一位父親生前買了墓地,卻因子女的遺產繼承糾紛,去世5年後仍未能入土為安。

    (1)2010年,廣州老漢孟某花了十幾萬元在佛山福廕園公墓購置了兩個雙穴墓,一個安葬其已亡故的父母。孟妻在同年10月去世,他將妻子的骨灰安葬在另一個墓穴,並計劃自己死後與妻子共眠一處。

    (2)2012年,孟某去世,其子女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女兒阿丹將孟某骨灰暫放在福廕園,而兒子阿強手持墓位使用證書,雙方爭執不下導致孟某去世5年未能入土。

    (3)近日,白雲區法院判決孟某的子女阿丹、阿強及阿飛協助將其骨灰安葬於福廕園的墓位,福廕園公司予以配合,目前案件已經執行到位。

    不讓亡父入土為安是為不孝

    自古“百善孝為先”,孝順父母長輩是咱們國家的傳統美德。廣州老漢孟某或許至死也不會想到,自己居然在亡故之後久久無法入土為安。

    正常情況下,人死了後事應當由活人來辦。老人在生前便考慮到自己的身後事,恐怕與他對於自己三個子女的人品已經瞭然於胸,為了不給子女們“添麻煩”,於是乎預先為自己購置了墓穴。這本事一件好事,沒想到最終好事變壞事,老人在死後也無法安生。

    生下如此子女,實乃人生的悲哀!當然已經亡故的老人沒有這個機會感嘆了。

    有句話叫做“死者為大”,活人之間不管有什麼矛盾有什麼恩怨都應當放在一邊,把死者的身後事處理好,讓死者得以入土為安、早日安息。

    老人既然已經亡故,做子女的本應先處理好老人的後事再分遺產。在老人未立遺囑的前提下, 子女均屬同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法》明確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也就是說老人的子女都有權利繼承老人的遺產。作為血肉至親,在金錢面前撕破臉實在不值。就算是“親兄弟明算賬”,也應在料理好老人的後事之後透過合法途徑解決。女兒阿丹把持老人的骨灰,而兒子阿強把持著墓穴的產權證,雙方都把老人的骨灰和預先購置的墓穴當做了相互要挾對方爭奪遺產的工具,最終導致老人在死後5年方得入土。

    人性何在?親情何在?大逆不道的不孝子女莫過於此!

    老人提前立遺囑可以有效避免遺產紛爭

    訂立遺囑受法律保護,中國的《繼承法》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根據不久前釋出的《中華遺囑庫白皮書(2013-2017)》中公佈的資料顯示,過去一般立遺囑的人群以70歲-80歲的老人居多,但近年呈現年輕化趨勢,也有40多歲就立遺囑的人。

    為什麼越來越多人選擇訂立遺囑,而且居然會呈現年輕化趨勢呢?

    這種現象說明了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訂立遺囑的重要性,作為普通人今天無法看到明天的事,凡是都有萬一。自己辛辛苦苦了一輩子打拼下來的財產最終還是交給子女的,如果子女因為繼承遺產發生矛盾乃至搞得家破人亡,這種局面是任何為人父母的都不願意看到的。

    提前訂立遺囑可以明確相應的財產繼承權,避免在身故之後出現類似本案的遺產紛爭!

  • 2 # 哭聲直上幹雲霄

    推測

    一女保管父親的骨灰,一子擁有墓地的所有權,而且這個案件是保管骨灰的女兒起訴的,很明顯就是男的對父親不聞不問,就跟女的所說的:老父親生病了也不去看,葬禮也不參加,連最後老父親骨灰安葬也毫不在乎,導致五年沒有下葬。

    如果不是女兒告上法庭,那麼這件事情肯定是無法解決的。

    為什麼老人要把墓地的所有權交給兒子,而兒子最後卻不肯配合安葬?為什麼第三個孩子好像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一切在新聞中都無法得知,我們也無法得知是怎麼一回事。

    不過我傾向於老父親所託非人。

    所託非人

    首先兒子在父親在世的時候就已經不在乎了,而父親也沒有采取一定的措施去防範。

    我不清楚父親坐了什麼對不起孩子的事情,導致孩子如此厭恨父親,而女兒卻對父親的事情那麼上心。

    要負責任的老人

    雖然老人已經百年了,但是還是無法推卸責任,自己造的孽就連死了都要自己來承受。

    老人最相信的人卻是最不可靠的人,最後辜負了老人的期望,不管是怎麼樣,這個兒子擁有老人墓地所有權,但是卻連最基本的配合都不肯。

    這個老人生前是多麼對不起自己的孩子嗎?這個老人是做了很過分的事情嗎?一個種了什麼因最後都要承受什麼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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