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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標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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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張莉商標人
商標法條規定商標註冊滿三年未曾使用,任何個人,組織都可以以三年不使用為理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
這裡要注意幾點,這裡指的三年,是指近三年來一次也沒有使用。反過來說就是用了一次也叫使用。
商標局判斷商標持有人是否使用,主要是根據商標持有人答辯時提供的使用證據。
如果收到撤三通知就要及時準備材料答辯,把能夠證明使用的證據都已經給商標局。如果拿不出使用證據,很可能就會丟掉商標權。
如果放棄答辯,商標局就會自行審理判斷,這樣丟失商標權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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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撤三的商標法定義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使用”的定義
(1)用於商品等地方:
①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籤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物品上
②商標使用在與商品銷售有關的交易文書上,如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發票、票據、報關單等單據、證明上
(2)用於商業活動:
①商標使用在廣告牌、報紙廣告、電視廣告等廣告方式中;
②商標使用在各級政府舉辦或成人的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覽會上提供的具有該商標的印刷品、照片等資料);
三、“三年”的定義
①註冊商標需要已經註冊滿三年。
②從商標局收到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檔案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四、商標撤三常見問題
①證據可以提交哪些?
一個可以提交規定三年內所使用的證據,或者提交正當理由。
②商標撤三的時間怎麼算?
比如一個商標,它10年註冊,10-13年沒有使用過,14年使用過,有人在這個時候提出撤三,那麼時間應該是提撤三的時間14年往前推三年,那就是11-14年這個階段,而企業14年使用過商標,只要提交出證據給商標局就可以了。
回覆列表
未使用,就是1.沒有真實的市場銷售行為2.沒有真實的市場宣傳行為3.沒有讓商標真正的體現商標改有的功能。
1.少量的樣品不能證明實際使用
2.證據顯示贈品的也不能證明實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