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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卑微小祥

    防雷接地與電網保護接地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共用接地線的。

    按照《GB 50057-2010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的要求,第4.3.4條規定:外部防雷裝置的接地應和防閃電感應、內部防雷裝置、電氣和電子系統等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並應於引入的金屬管線做等電位連線。這也就是說,在設計防雷系統的時候,就必須考慮到與電網保護接地系統的共用等電位連線。

    這裡要注意的是保護接地極 工作接地極和防雷接地極“不能”公用“一個”接地極。而是共用“一組”接地體。根據電氣防雷和接地設定的要求,建築物可以採用聯合接地,聯合接地設定總的接地極,每組不少於2-3根,共用的時候是需要在電氣裝置每層與等電位均壓環連線的每處前端設定等電位箱,避雷是連線在屋頂避雷帶和經過避雷引下線和均壓環來實現的。

    如果不是上述條件,也就是說防雷接地系統沒有組成一個接地環網的話,是單獨的接地極的情況下,防雷與電網接地點是不能共用一個接地點的。

    還要注意的是,在考慮共用接地的時候,對於雷電可能對電網的影響,要設定合適的浪湧保護保護,上述規定中第4.3.8中的第4條規定: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接地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應在低壓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配電櫃處裝設I級試驗的電湧保護器。電湧保護器的電壓保護水平值應小於或等於2.5kV。每一保護模式的衝擊電流值,當無法確定時應取等於或大於12.5kA。

    在一座樓房要分別做幾個相互沒有電氣連線的地網是很困難的,尤其是現代的大城市更是如此。因為要求個地網之間最小要有幾M乃至20M的距離,同時又要與各種地下金屬管道,電纜金屬遮蔽層,各大金屬構件都要有足夠距離就不易做到,即使在新建接地系統時做到了,但在日後的維修工作中,由於接手人不瞭解情況容易破壞以上的要求.基於上面兩個原因,所以獨立接地系統已不適合現代通訊技術迅猛發展的形勢。

    如果採用共用接地,雷電流I在衝擊接地電阻上產生的高電壓,將同時存在各系統的接地線上,各系統地線之間不存在上面講到的高電位差,也不存在同一臺裝置的各接地系統之間的擊穿問題。根據調查和研究分析表明,在微機通訊網中,電源、邏輯、安全保護和避雷各獨立接地的系統被雷擊壞的機率遠遠高於共用接地的情況。

  • 2 # 數卡網

    防雷接地與電網保護接地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共用接地線的。

    按照《GB 50057-2010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的要求,第4.3.4條規定:外部防雷裝置的接地應和防閃電感應、內部防雷裝置、電氣和電子系統等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並應於引入的金屬管線做等電位連線。這也就是說,在設計防雷系統的時候,就必須考慮到與電網保護接地系統的共用等電位連線。

    這裡要注意的是保護接地極 工作接地極和防雷接地極“不能”公用“一個”接地極。而是共用“一組”接地體。根據電氣防雷和接地設定的要求,建築物可以採用聯合接地,聯合接地設定總的接地極,每組不少於2-3根,共用的時候是需要在電氣裝置每層與等電位均壓環連線的每處前端設定等電位箱,避雷是連線在屋頂避雷帶和經過避雷引下線和均壓環來實現的。

    如果不是上述條件,也就是說防雷接地系統沒有組成一個接地環網的話,是單獨的接地極的情況下,防雷與電網接地點是不能共用一個接地點的。

    還要注意的是,在考慮共用接地的時候,對於雷電可能對電網的影響,要設定合適的浪湧保護保護,上述規定中第4.3.8中的第4條規定: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接地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應在低壓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配電櫃處裝設I級試驗的電湧保護器。電湧保護器的電壓保護水平值應小於或等於2.5kV。每一保護模式的衝擊電流值,當無法確定時應取等於或大於12.5kA。

  • 3 # 卑微小祥

    防雷接地與電網保護接地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共用接地線的。

    按照《GB 50057-2010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的要求,第4.3.4條規定:外部防雷裝置的接地應和防閃電感應、內部防雷裝置、電氣和電子系統等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並應於引入的金屬管線做等電位連線。這也就是說,在設計防雷系統的時候,就必須考慮到與電網保護接地系統的共用等電位連線。

    這裡要注意的是保護接地極 工作接地極和防雷接地極“不能”公用“一個”接地極。而是共用“一組”接地體。根據電氣防雷和接地設定的要求,建築物可以採用聯合接地,聯合接地設定總的接地極,每組不少於2-3根,共用的時候是需要在電氣裝置每層與等電位均壓環連線的每處前端設定等電位箱,避雷是連線在屋頂避雷帶和經過避雷引下線和均壓環來實現的。

    如果不是上述條件,也就是說防雷接地系統沒有組成一個接地環網的話,是單獨的接地極的情況下,防雷與電網接地點是不能共用一個接地點的。

    還要注意的是,在考慮共用接地的時候,對於雷電可能對電網的影響,要設定合適的浪湧保護保護,上述規定中第4.3.8中的第4條規定: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接地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應在低壓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配電櫃處裝設I級試驗的電湧保護器。電湧保護器的電壓保護水平值應小於或等於2.5kV。每一保護模式的衝擊電流值,當無法確定時應取等於或大於12.5kA。

    在一座樓房要分別做幾個相互沒有電氣連線的地網是很困難的,尤其是現代的大城市更是如此。因為要求個地網之間最小要有幾M乃至20M的距離,同時又要與各種地下金屬管道,電纜金屬遮蔽層,各大金屬構件都要有足夠距離就不易做到,即使在新建接地系統時做到了,但在日後的維修工作中,由於接手人不瞭解情況容易破壞以上的要求.基於上面兩個原因,所以獨立接地系統已不適合現代通訊技術迅猛發展的形勢。

    如果採用共用接地,雷電流I在衝擊接地電阻上產生的高電壓,將同時存在各系統的接地線上,各系統地線之間不存在上面講到的高電位差,也不存在同一臺裝置的各接地系統之間的擊穿問題。根據調查和研究分析表明,在微機通訊網中,電源、邏輯、安全保護和避雷各獨立接地的系統被雷擊壞的機率遠遠高於共用接地的情況。

  • 4 # 數卡網

    防雷接地與電網保護接地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共用接地線的。

    按照《GB 50057-2010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的要求,第4.3.4條規定:外部防雷裝置的接地應和防閃電感應、內部防雷裝置、電氣和電子系統等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並應於引入的金屬管線做等電位連線。這也就是說,在設計防雷系統的時候,就必須考慮到與電網保護接地系統的共用等電位連線。

    這裡要注意的是保護接地極 工作接地極和防雷接地極“不能”公用“一個”接地極。而是共用“一組”接地體。根據電氣防雷和接地設定的要求,建築物可以採用聯合接地,聯合接地設定總的接地極,每組不少於2-3根,共用的時候是需要在電氣裝置每層與等電位均壓環連線的每處前端設定等電位箱,避雷是連線在屋頂避雷帶和經過避雷引下線和均壓環來實現的。

    如果不是上述條件,也就是說防雷接地系統沒有組成一個接地環網的話,是單獨的接地極的情況下,防雷與電網接地點是不能共用一個接地點的。

    還要注意的是,在考慮共用接地的時候,對於雷電可能對電網的影響,要設定合適的浪湧保護保護,上述規定中第4.3.8中的第4條規定: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接地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應在低壓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配電櫃處裝設I級試驗的電湧保護器。電湧保護器的電壓保護水平值應小於或等於2.5kV。每一保護模式的衝擊電流值,當無法確定時應取等於或大於12.5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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