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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99681486899

    可以做到沒有婚後共同財產,但從實務的角度來說,想做到沒有婚後共同債務的話,太難

    一方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之債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夫妻共同生活如何界定呢?

    法院通常會非常粗枝大葉地去做界定,原因很簡單,案子太多,忙不過來

    就算夫妻之間就債務各自負擔的問題作出了有效的協議,債權人也有權向任何一方主張還債

    因為這一協議只在夫妻之間發生效力,對外不產生抵抗力

    所以只能是,你替他(她)還了債權人的錢,然後再找他(她)追償

    其實呢,我經辦過的案子裡,真正等到夫妻中非債務人的一方要替債務人一方還錢的時候,債務人一方要麼早就把名下的財產轉移得一乾二淨,要麼確實敗家敗得一乾二淨,你把債權人那邊的錢還了,還真沒必要計較要不要找對方追償——因為他(她)除了手上還攥著自己的那條命,真是啥也沒剩了。

    另外呢,《婚姻法》第19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你也可以看一下,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一方個人債務,或你能證明債權人知道你們夫妻雙方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那麼這筆借債會被視作一方所負債務。

    聽起來是不是很有戲?然而不幸的是,關於借債的時候有沒有真正明確地與債權人做好約定,關於債權人是不是真的知道你們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都需要由你來舉證,而這是非常難舉證的。

    再退一步說,想象這樣兩種場景:

    一. 你去找朋友借八萬塊,借錢的時候跟他講清楚,講得特別清楚的那種,“這筆錢只要我一個人還喲!我還不上的話不許去找我老婆喲!這是我們之間的債務關係喲!”然後錄了音,怕以後單單一個錄音作為證據,效力還欠了點兒,又拿出準備好的協議,上面還是一樣的內容,讓對方簽了字。

    二. 還是你,還是去找朋友借八萬塊,朋友來了,啪的一聲,你扔出一張夫妻財產約定,上書大大的幾個字:“婚後各自債務歸各自承擔”。然後你跟朋友說,你自個兒看看吧,仔細看,讀出來,我給你錄個像。

    取證工作做到這種程度,你的愛人就不會在日後替你承擔這筆債務了

    向朋友借錢已經很難以啟齒,如果還要跟朋友搞這些個事兒

    我覺得沒人開得了口,也沒有誰的朋友願意被人這麼糊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這種綠色的橫線怎麼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