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2.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競賽賽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3.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5名,並規定: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補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如果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未被通知或參賽隊未達任何成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4.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5.替補程式 替補隊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訊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上場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上場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6.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以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7.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經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8.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向隊員傳達戰術指示,他和其他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19世紀早期的英國倫敦,牛津和劍橋之間進行比賽時制定的一些規則。當時每隊有11個人進行比賽。因為當時在學校裡每套宿舍住有十個學生和一位教師,因此他們就每方11人進行宿舍與宿舍之間的比賽,現在的11人足球比賽就是從那時開始的。1863年10月26日,英國足球協會在英倫召開了現代足球史上十分重要的會議。比賽歸程草擬出來,但有些條文卻離今天的規則相距甚遠。比如當時有這樣一條:當球從球門柱之間進入或在上面的空間越過,不論高度如何,只要不是被手扔、擊、運進去的,都算贏一球。那時球員的位置與陣形也不同於今天:每隊一名守門員、一名後衛、一名前衛和八名前鋒。制定規則不久,陣形有所改變:一名守門員、兩名後衛、三名前衛和五名前鋒。所以上場比賽的隊員就是十一人了。
1.隊員 ?一場比賽應有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 2.正式比賽 在由國際足聯、洲際聯合會或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競賽賽程應說明可以有幾名替補隊員被提名,從3名到最多不超過7名。 3.其他比賽 在其他比賽中,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5名,並規定: ●有關參賽隊在最多替補人數上達成協議; ●在比賽前通知裁判員。如果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未被通知或參賽隊未達任何成協議,則可以使用的替補隊員人數不得超過3名。 4.所有的比賽 在所有的比賽中,替補隊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交給裁判員。未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不得參加比賽。 5.替補程式 替補隊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訊號後方可進入比賽場地;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式; ●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上場隊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上場隊員; ●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次參加該場比賽;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6.更換守門員 任何場上隊員都可以與守門員互換位置,並規定: 互換位置前通知裁判員;在比賽停止時互換位置。 7.違規/判罰 如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擅自進入比賽場地: 停止比賽;對該替補隊員予以警告並出示黃牌令其離開比賽場地;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以墜球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隊員與守門員互換位置前未經裁判員許可: 繼續比賽;有關隊員將在比賽成死球時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對於任何其他違反此規則的:有關隊員將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重新開始比賽:如果裁判員停止比賽執行警告,由對方隊員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重新開始比賽 隊員和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隊員在開球前被罰令出場,只可從被提名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換。凡被提名的替補隊員被罰令出場,無論是在開球前或在比賽開始後,均不得替換。 8.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 決議一 按照規則第三章所述條件,一個隊所剩的上場隊員的最少人數由國家協會決定。然而理事會認為,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將不能繼續比賽。 決議二 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向隊員傳達戰術指示,他和其他官員必須處於指定的技術區域內,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19世紀早期的英國倫敦,牛津和劍橋之間進行比賽時制定的一些規則。當時每隊有11個人進行比賽。因為當時在學校裡每套宿舍住有十個學生和一位教師,因此他們就每方11人進行宿舍與宿舍之間的比賽,現在的11人足球比賽就是從那時開始的。1863年10月26日,英國足球協會在英倫召開了現代足球史上十分重要的會議。比賽歸程草擬出來,但有些條文卻離今天的規則相距甚遠。比如當時有這樣一條:當球從球門柱之間進入或在上面的空間越過,不論高度如何,只要不是被手扔、擊、運進去的,都算贏一球。那時球員的位置與陣形也不同於今天:每隊一名守門員、一名後衛、一名前衛和八名前鋒。制定規則不久,陣形有所改變:一名守門員、兩名後衛、三名前衛和五名前鋒。所以上場比賽的隊員就是十一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