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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211722643618

    無因管理當然不是無權佔有啊。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表現到現實中可以是幫不在家的鄰居修葺漏水的房頂,為了防止相鄰的田地的農作物乾死而將自家的水渠引流一部分到鄰田,等等等等。無因管理和佔有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絡。我揣測題主這麼問,是想問拾得遺失物的問題。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上述條款與245條並不衝突。概括來說,拾得遺失物是一種事實行為,發現和佔有是合二為一的,有法律的特殊規定。當你拾得遺失物之後進行保管、通知權利人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的行為不屬於無因管理,因為物權法109條和110是強制性規範不是任意性規範,是義務!但在此期間你可以合法佔有遺失物,但是負有一定的義務,而且佔有是暫時的!如果惡意的想據為己有或者超時未送交,則可認為構成無權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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