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向劃有三條機動車道的,自中心線或中心分隔帶依次向右,第一條車道為小型機動車超車道,第二條車道為小型機動車道,第三條車道為大型機動車道。
小型汽車在小型機動車道內行駛,其他機動車在大型機動車道內行駛。
第二十九條 嚴禁輕便摩托車從左側超越前方機動車輛。當前方機動車道受阻時,在不妨礙非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可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駛過受阻路段後,須回到原車道行駛。
第三十條 非機動車因本車道被臨時佔用不能正常行駛時,可以在距障礙物十米內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但須緊靠右側透過,繞過障礙物後,必須迅速駛回本車道。
第三十六條 車輛透過沒有交通訊號或交通標誌控制的路口,機動車應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地方減速慢行,轉彎的車輛須同時開亮轉向燈,夜間須將遠光燈改為近光燈;在劃分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不準進入路口。
車輛透過支、幹路不分的路口時,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但右轉彎的機動車應讓同方向直行的非機動車先行;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或轉彎的,非公共汽車、電車讓公共汽車、電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無來車的車先行。
第三十七條 除設有幹路先行或支路讓行交通標誌的交叉路口外,其他交叉路口的支、幹路的確認,按下列順序依次認定:
(一)國道與地方道路交叉,以國道為幹路;
(二)多車道道路(路段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與非多車道道路交叉,以多車道道路為幹路;
(三)劃有車道分界線的道路與未劃車道分界線的道路交叉,以劃有車道分界線的道路為幹路;
(四)通行公共汽車、電車的道路與非通行公共汽車、電車的道路交叉,以通行公共汽車、電車的道路為幹路。
同方向劃有三條機動車道的,自中心線或中心分隔帶依次向右,第一條車道為小型機動車超車道,第二條車道為小型機動車道,第三條車道為大型機動車道。
小型汽車在小型機動車道內行駛,其他機動車在大型機動車道內行駛。
第二十九條 嚴禁輕便摩托車從左側超越前方機動車輛。當前方機動車道受阻時,在不妨礙非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可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駛過受阻路段後,須回到原車道行駛。
第三十條 非機動車因本車道被臨時佔用不能正常行駛時,可以在距障礙物十米內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通行,但須緊靠右側透過,繞過障礙物後,必須迅速駛回本車道。
第三十六條 車輛透過沒有交通訊號或交通標誌控制的路口,機動車應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地方減速慢行,轉彎的車輛須同時開亮轉向燈,夜間須將遠光燈改為近光燈;在劃分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不準進入路口。
車輛透過支、幹路不分的路口時,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但右轉彎的機動車應讓同方向直行的非機動車先行;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或轉彎的,非公共汽車、電車讓公共汽車、電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無來車的車先行。
第三十七條 除設有幹路先行或支路讓行交通標誌的交叉路口外,其他交叉路口的支、幹路的確認,按下列順序依次認定:
(一)國道與地方道路交叉,以國道為幹路;
(二)多車道道路(路段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與非多車道道路交叉,以多車道道路為幹路;
(三)劃有車道分界線的道路與未劃車道分界線的道路交叉,以劃有車道分界線的道路為幹路;
(四)通行公共汽車、電車的道路與非通行公共汽車、電車的道路交叉,以通行公共汽車、電車的道路為幹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