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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來自遠方的李白

    學生在課期間,

    老師任何的金錢處罰都屬於變相斂財!是可以上告的,因為對學生的罰款,這個錢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任何人都沒有法律權利私吞!

    老師的最大權利,在法律上來說只能批評!

    如果學生的所作所為超出了批評的底線,分為罰站,教室外罰站,(教室外罰站也算暫時停課)和通告家長。

    如果通告家長後,家長的所作所為無限偏袒自己的孩子,可以選擇報警,警方介入後,老師基本就不用操心了。

    如果發展到明知是孩子的錯誤,家長的偏袒,加上派出所參與,處理結果仍讓人類不滿意,

    讓那些認為我就是王法的人知道,法網恢恢,法在前,網在後! 法不容情,網路也不容任何情!

  • 2 # 猛虎51370641

    如此學生需要批評,如果不是初犯,還可以請家長來一塊解決遲到的問題,但是罰款有點不妥,畢竟上級及學校是禁止罰款的。當和家長一塊和學生談話之後學生沒有改正的表現,我建議老師以後別再安排該學生值日子吧,免得影響班級形象,至於其它方面任其發展,別惹一身臊。

  • 3 # 130102197303210670

    一切都是利益至上,如果錢能解決的問題,都不叫問題,那麼以上這些現象,錢真能解決嗎?我看未必。懲罰不是目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改正,以後不會再犯,才是目的。讓學生從心裡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才是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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