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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007521561936

    原文:

    5.5.17 公共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17的規定。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注:1 建築內開向敞開式外廊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5m;當房間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3 建築物內全部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搜尋眾智資源就有!

    2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採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定在離樓梯間不大於15m處。

    3 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表5.5.17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4 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疏散門或安全出口不少於2 個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採用長度不大於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當該場所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室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離可分別增加25%。

    解釋:

    5.5.17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公共建築內安全疏散距離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離是控制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要素,疏散距離越短,人員的疏散過程越安全。該距離的確定既要考慮人員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顧建築功能和平面佈置的要求,對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築有所區別。

    (1)建築的外廊敞開時,其通風排煙、採光、降溫等方面的情況較好,對安全疏散有利。本條表5.5.17注1對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建築的有關疏散距離要求作了調整。

    注3考慮到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其安全效能有所提高,也對這些建築或場所內的疏散距離作了調整,可按規定增加25%。

    本表的注是針對各種情況對錶中規定值的調整,對於一座全部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築,且符合注1或注2的要求時,其疏散距離是按照注3的規定增加後,再進行增減。如一設有敞開式外廊的多層辦公樓,當未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為40+5=45(m);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該疏散距離可為40×(1+25%)+5=55(m)。

    (2)對於建築首層為火災危險性小的大廳,該大廳與周圍辦公、輔助商業等其他區域進行了防火分隔時,可以在首層將該大廳擴大為樓梯間的一部分。考慮到建築層數不大於4層的建築內部垂直疏散距離相對較短,當樓層數不大於4層時,樓梯間到達首層後可透過15m的疏散走道到達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有關建築內觀眾廳、營業廳、展覽廳等的內部最大疏散距離要求,參照了國外有關標準規定,並考慮了中國的實際情況。如美國相關建築規範規定,在集會場所的大空間中從房間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步行距離為61m,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後可增加25%。英國建築規範規定,在開敞辦公室、商店和商業用房中,如有多個疏散方向時,從最遠點至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m,直線行走距離不應大於45m。中國臺灣地區的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集會堂、觀覽場以及其他類似用途的建築物,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不應大於30m。

    本條中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場所,包括開敞式辦公區、會議報告廳、宴會廳、觀演建築的序廳、體育建築的入場等候與休息廳等,不包括用作舞廳和娛樂場所的多功能廳。

    本條第4款中有關設定自動滅火系統時的疏散距離,當需採用疏散走道連線營業廳等場所的安全出口時,可以按室內最遠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該疏散走道的長度分別增加25%。條文中的“該場所”包括連線的疏散走道。如:當某營業廳需採用疏散走道連線至安全出口,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為10m時,該場所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可為30×(1+25%)+10×(1+25%)=50(m),即營業廳內任一點至其最近出口的距離可為37.5m,連線走道的長度可以為12.5m,但不可以將連線走道上增加的長度用到營業廳內。

    不知道這樣說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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