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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漸漸學會

    夫妻間借款有兩種情況:

    第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後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

    第二、婚內雙方產生的借款。

    針對第一種情況: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貸關係一樣,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著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並不因為婚姻關係的建立而導致該筆債務的抵銷。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於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針對第二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係,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於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

    其次,對於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係的維護。

    再次,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係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

    最後,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儘管雙方存在婚姻關係,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後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援。

    三、離婚時這筆錢應作為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夫妻間的相互借貸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這種民事法律行為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係。中國2001年的新婚姻法關於夫妻間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有協議的從其協議。欠條體現的正是原告的債權和被告的債務,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所借的財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計算。

    所以,打婚內借條應慎重。就目前司法實踐而言,借條是確定借貸關係、認定借款事實重要依據,因此社會上有些夫妻為了開玩笑或是哄對方開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條,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一旦雙方感情不和離婚或發生重大分歧時,往往要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 2 # 葉律師

    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準則是法無禁止即自由。

    例如,借給對方的款項是來自於夫妻共同財產,且該款項用於家庭生活,則該債務則不成立。

    例如,借款給對方的款項是來自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該款項用於夫妻一方個人用途,則應當返還一般。

    再例如,借款給對方的款項來自於個人財產,且款項用於個人事務,則借貸關係成立,應當全部予以返還。

  • 3 # 瀋陽律師曾強

    夫妻之間的欠條有無法律效力,是需要區分情況的,不能一概而論。簡單的說,夫妻之間欠條原則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違背真實意思所出具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詳細給你分析一下:

    在我們中國的傳統婚姻,大多是男主外,女主內,男人在外掙錢,女人在家照孩子及日常家務。這樣就導致家庭的經濟來源主要依靠男性,一旦夫妻感情不好時,涉及要分割財產時,就會產生一種錯覺,家裡的財產大多由男方掙錢買的,如果按雙方掙錢多少衡量對家庭的貢獻,這顯然不公平。

    因為照顧家庭也是需要作出勞動的,而且這樣的勞動並不輕鬆。在制定婚姻財產製度時由於無法將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量化,也很很難公平的量化。

    所以就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是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為共同共有,就是一種混同狀態。我們來看看法律規定:

    中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煙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可對雙方婚前財產及共同財產的權屬性質是可以進行約定,婚姻法並不干預。

    另外,《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還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 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從以上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兩個結論,一,夫妻之間可以對財產的權屬進行自由約定;二,出借資金是共同財產,卻用於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所以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書寫的欠條,如果並未違背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於該筆款項劉某某是用於個人事務,所以應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

  • 4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可以打欠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 5 # 百家法律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最好請律師介入,幫助解決。

    近年來,夫妻之間因為借條糾紛訴至法院的屢次出現,比如因空床費、家務辛苦費等所打的借條,這種借條多為夫妻之間的玩笑,並非真正的債權債務往來,那是否就意味著夫妻間的借條無效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我們將對夫妻間的借條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夫妻間借條是否有效

    首先我們來明確什麼叫做借條。借條屬於借款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合同法對合同主體的規定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由此可見合同法並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並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並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當然,也有不同的意見,主要是認為借款時所借款項本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錢不過是從自己的左口袋拿到了自己的右口袋,既然是自己拿自己的錢,又怎麼能叫借款呢?其實對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應予以肯定。中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並同時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從借條本身的性質看,借條應當是一方將其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時由對方出具的憑證,也就是說所借款項應當是屬於一方所有的。借條既然是以書面形式確定了的憑證,它顯然也滿足了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對處置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的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要求。因此,從形式上來說,對夫妻婚內借條效力應當認定是有效的。

    END

    二、夫妻間借條是否有法律效力

    對於夫妻間的借條是否有法律效力,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夫妻一方用屬於自己的財產購置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個為此出具了借條,該借條是個人債務還是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並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其次,夫妻間債務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由於混同而歸於消滅。隨著婚姻法的修訂,婚姻法實際上已否定了債可以因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因為修訂後的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該方所有,這意味著一方的婚前債務也應由該方承擔。既然婚姻法已經明確否定了這種債可以由於結婚而混同從而歸於消滅的說法,那麼也就不能否認夫妻間可以發生債的關係,混同說或不能發生說是不能成立的。

    綜上所述,夫妻婚內借條的效力在一般意義或形式意義上應當認定其是有效的,但對其的認定存在許多影響因素。例如借條的出具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借條出具後如果借條所確定的款項所購置的財產完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經營收益完全歸夫妻共同享有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涉及很多經濟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條作為約定財產的一種形式,雖然約定了權利義務關係,但是當離婚時仍然會出現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這時合同問題和財產分割問題相互交錯,只有律師才能將條理分清,合理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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