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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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京的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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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愛之育之
手不亂伸
嘴不瞎掰
若昧著良心
胡說八道
替PTP站臺
自己進帳無數
而廣大觀眾信以為真
上當受騙
而汪涵之流
為虎作倀
幾乎成為PTP欺騙民眾錢財的同夥人
必須嚴懲
讓他們吐出不法所得
依法罰得他們傾家蕩產
涉嫌犯罪的
繩之以法
該入獄就入獄
成為人人喊打的落水狗
故,警示世人
只要貪求不義之利益
必人財兩空
#凌遠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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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荒生戲說
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拿了高額代言費,就應該承擔拿高額代理費的義務,既然代言被追責,那肯定要還錢,否則,社會豈不是亂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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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珠江的過客
從最近的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北方某市和南方某市在清理整頓金融P2P亂象中,明確喊話一些拿高額代言費的明星們上繳代言費,這是官方首次明確明星拿P2P代言費必須上繳的表態。作為P2P代言的明星,無論他是否願意或不願意退出P2P高額代言費,在政策面前,是會退回高額P2P代言費的,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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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雨林漫步
人大多往往在走投無路的時候才會違背道德喪失良心。但反觀一些明星大腕,明明腰纏萬貫一擲千金,還在為利益拋卻良知助紂為虐。孰不知他們鮮亮外衣包裹下的靚麗之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造成的忽悠效應,帶給普通民眾的卻是何等的傷害?
缺錢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可追根揭底究竟缺了什麼?只有這些人自己心裡最清楚。但更值得我們整個社會反思。
但願戲法變不破的時候可以心安理得拿昧心錢,戲法變漏了一句不知情便可以一走了之的現象不再發生。但願我們的一些平臺,甚至是一些級別不低的平臺,能夠嚴格把關,不要為了收取區區廣告費置廣大群眾的利益於不顧而放任自流,從而變相地成為這些人的“幫兇”,真正從源頭上徹底堵死這些人賺昧心錢行骯髒事的漏洞。如是,則國之大幸,民之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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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拍遍闌干
獲取站臺收益就要擔當相應法律責任。作為公眾人物敢於面向廣大人民群眾代言某產品,既為該產品做了擔保,必須為該產品的瑕疵承擔相應的後果與責任。
會不會還錢要看法律上如何定義?如果汪涵沒做p2p,只是照本宣科,渲染p2p的好處。那麼它就有可能,屬於利用,大眾傳播媒介故意釋出虛假訊息,誤導社會公眾。就會由此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有可能會因為合夥作案,而受到法律的責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