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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甄別出版是否正規
1、出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
2、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出版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指導、協調出版產業和出版事業發展。
3、設立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五)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出版單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出版單位總量、結構、佈局的規劃。
4、設立出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出版單位為事業單位的,還應當辦理機構編制審批手續。
5、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二)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三)出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檔案;(四)出版單位的資金來源及數額。設立報社、期刊社或者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的,申請書還應當載明報紙或者期刊的名稱、刊期、開版或者開本、印刷場所。申請書應當附具出版單位的章程和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材料。
6、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7、設立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出版許可證。登記事項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出版單位領取出版許可證後,屬於事業單位法人的,持出版許可證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依法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於企業法人的,持出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第十六條 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准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視為出版單位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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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圖書出版社出版圖書,即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審批的圖書書號,有國家圖書館CIP資料資訊的。可以透過中國新聞出版資訊網http://www.capub.cn/zxgk/jgjs/cipzx/根據CIP資料驗證查詢。
二、國內電子出版社出版圖書,是書號+光碟的形式出版。無國家圖書館CIP資料。可以通過出版社網站查詢以及索要出版社提供的新聞出版局書號審批檔案(影印件)。
三、國際出版社,即香港出版社出版圖書,即香港康樂文化事務署批覆的國際標準書號。正規的香港書號可以在出版社網站上查詢圖書資訊及索要出版社書號批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