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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w苦行僧

    很簡單的事情,如果物業企業不支援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業主委員會就主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解聘物業企業。只要是經小區內專有部分佔總建築面積1/2以上且人數佔總人數1/2以上,業主同意就可以了。

    業主委員會和業物業企業,在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雙方都要遵守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互相支援,共同為小區服務。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凌駕於法律法規和雙方的合約之上。

    物業企業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服務小區的,他是要接受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並支援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的。但作為《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主體之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是可以不接受業主委員會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之外的工作。可以拒絕業主委員會委員們索要財物和免除物業管理費和停車費腐敗行為。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他執行的是業主大會的決定,監督和向業主大會彙報本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執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情況。不能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之外的任何事情。業主委員會委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規約》能成為小區內的特殊業主。

  • 2 # 海風116067626

    這個問題描述的讓人費解!

    作為業主大會執行機構的業主委員會,是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代言人。

    物業公司居然敢於不支援業委會行使權利?那隻能說這個業委會的成立過程值得質疑,或者說它並非是一個名副其實的正常“業委會”。

    按照個人經驗與觀察,實踐中,業委會有下列存在及運作方式:

    一、形同虛設型。

    這一類業委會僅是一種名義,毫無存在感。其在選舉及成立過程中,完全是由開發單位及前期物業在幕後操控。業委會成員多為其利害關係人,或為其所利用。這種情況下成立的業委會,必然淪為開發商及物業公司的附庸。

    實踐中,甚至會出現業委會的公章由小區物業經理掌握的現象!如此錯位,後果可想而知。

    二、強勢越位型。

    這類業委會也是非正常的存在。由某些具有強烈私慾的業主主導成立,別看他們是一個小團體,所謂強龍不壓地頭蛇,能在開發商及前期物業一手遮天的不利局面下,打著“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旗號異軍突起,成功操作業委會備案並完全掌控,可見其“能力”超強。

    相較而言,這類業委會更易走向另一個極端。由其主導選聘的物業往往成為他們的工具,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明目張膽的攫取原本屬於全體業主的公共收益。其危害性尤甚!

    三、中規中矩型。

    這類業委會非常難得。相當少見。可以說是另外一種“非正常”的存在。

    在某些特殊型別的小區(例如部分國有企事業單位集資建房等等),你可能會見到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傳統業委會。

    其委員成員均為該單位退休或在職人員,按照當年在單位裡的職務級別,業委會正副主任由退休的老領導分別擔任。真可謂是一身正氣,兩袖清風;分工明確,各抓一攤。

    多年革命工作的薰陶,使得這些老幹部在“群眾”中頗具公信力。

    而充分的信任與支援又使得這類業委會具有絕對的權威。所謂“身正不令而行”。

    其“依法辦事,雷厲風行”作風也使得小區物業公司只能腳踏實地的做好服務,而不敢越雷池半步!可以說,這類業委會的運作是目前狀況下所能達到的最理想狀態。

    可惜的是,隨著時間推移,這類業委會將逐漸的湮沒。

    四、其他型別。

    這裡就不再贅述了。沒有業委會的小區想盡快成立,業已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卻各有各的苦衷。

    但不管業委會是以何種狀態進行運作,法律法規所規範的物業管理各方的關係必須明確。

    業主才是小區的真正主人,業委會在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時,決不可錯位或越位,否則,

    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侵害。

  • 3 # oasis28

    你難道不知道業主買房都要分攤土地面積嗎,買房同時就買了地,開發商只是土地產權的初始登記人,樓盤售完這個初始登記就發生了變更,土地已經是全體業主的了,這是現行法規制度明確了的,毫無疑義的。地下車庫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分攤了土地面積,就是變成了地庫的投資人,初始登記人應協助辦理轉移登記,業主就是繼發登記人--權屬人。這些都是物權法,房地產法,土地法,登記制度的原則規定。建築物權跟隨土地權,依附於後者,不能獨立成權,這都是法規制度的一貫政策。只是獲利當局不願失去利益輸送來源,因而保護開發商而漠視一貫政策,頑固不化的機械認定地庫屬於初始投資人開發商。如果開發商將地庫所佔面積分攤了土地面積,那自然屬於開發商,他就會辦證明示。不能辦證就說明地庫就是全體業主的,這裡不能混淆視聽,欺詐業主。初始登記人在樓盤售罄後就不能視為產權人,隨著變化需要守法移交權屬。

    lzh7207

    http://m.kdnet.net/topic-129533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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