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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91880087661

    首先理解反訴是怎麼來的:

    首先反訴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訴,即不管本訴是否存在,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只不過,這個訴可能和本訴有一定的牽連(比如,同一個糾紛兩方當事人各自起訴對方)。

    理論上講兩個訴完全可以分別審理。只不過這樣一來訴訟效率就大打折扣:兩方當事人要因為同一案件同一事實走兩次訴訟程式,而且如果是由不同法院來審的話,很有可能會就同一案件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所以處理這種訴訟最好的方法就是兩個訴一併審理,也就是本訴的被告在本次訴訟中直接起訴本訴的原告,形成一個反訴,與本訴一併審理。

    因此,反訴只有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出,才能實現反訴存在的意義,否則被告完全可以另案起訴;反訴涉及的法律事實同本訴相同或存在關聯才有提起反訴的必要,否則不能發揮反訴提高訴訟效率的功能。

    同時,反訴本身作為一個獨立的訴,也要具備訴的一般要素。從某種角度來看,專屬管轄也可以看成是對訴的要素之一訴訟理由的規制:某些特定訴訟理由的訴,應當向特定的法院提起。反訴同樣要遵循這一規則。而我們知道,反訴與本訴的起訴理由往往是不同的(比如針對同一法律事實,原告告被告違約,被告告原告侵權),則當反訴的案由屬於專屬管轄情形,而受理本訴的法院對該案由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反訴就不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案起訴。

    所以這樣一來就很好理解了:

    1.一般情況下,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2.如果被告欲起訴的法律事實與本訴無關,就不能提起反訴。

    3.被告欲起訴的法律事實雖與本案屬於同一事實或有關聯,但欲起訴的案由屬於專屬管轄的範圍,而本訴法院對該案由沒有管轄權,這種情況下被告也不能向本案法院提起反訴,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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