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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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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留註記憶
公司和企業組織商業活動,由明星和團隊組織商業活動受傷應該是工傷,不是私人組織活動受到傷,應該是公司和企業負責並賠償受到的傷害,更要透過公安警察對騷擾商業活動的一查到底,讓不法分子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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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一車言
事件回顧:7月20日上午,也就是今天上午,任達華在參加中山市居然之家的一場商業活動時,突然走來一名手持尖刀的陌生男子,徑直走向任達華並對其追捅,隨後嫌疑人被當場制服,而任達華手部、腹部受傷前往醫院治療,目前身體已無大礙,現在靜等警方的調查結果。
從影片中可以看出,華哥表現出前所未有的沉著冷靜,始終正面應對,除了第一刀太突然不好防範,後面的格擋走位閃避堪稱完美,避免自身受到更多傷害,同時也爭取到更多時間讓保安過來制服犯罪分子。
事情發生以後,網友們除了譴責犯罪分子的喪盡天良、目無法紀,同時也譴責主辦方安排的安保系統太不周到了。總結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本身在舉辦這種大型活動的時候,就應該事先安排若干救護車和醫護人員在現場,但是主辦方沒有安排。
第二,犯罪分子走到臺上的過程,竟沒有一個安保人員阻止,理由是以為他是任達華的粉絲,即使是粉絲,如果主辦方沒有安排明星與粉絲的互動環節或者互動環節沒到,粉絲都不應該被允許上臺才對。
第四,即使發生了這樣的傷人事件,犯罪分子被制服,華哥送去醫院,主辦方仍沒有停止活動的意思,而是繼續進行。
發生這件事,主辦方賠不賠錢不知道,但負有一定的責任是肯定的,如果主辦方不作出一點賠償,那以後還有哪位明星敢和你們合作,對吧?至於兇手的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肯定要被判刑以及賠償。最後,祝華哥早日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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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暖心人社
任達華在活動期間被捅傷,真的很不希望這樣的事情發生。好在傷情不嚴重,仍然可以自己行走,並無大礙。無論如何主辦方逃脫不了責任,不過具體賠償應當在事後雙方溝通了。
這個事情是不是工傷?還有待商榷。
如果任達華是大陸公民的話,肯定不屬於工傷。
認定工傷的首要條件,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如果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無所謂工傷了。
勞動關係,必須要雙方是合格的勞動法律主體。
在我們國家男同志超過60歲,就不可能跟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了,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係。任達華已經64歲,所以不可能構建勞動關係,也就不可能認定工傷。
我們透過范冰冰事件該知道,很多明星實際上是透過以明星工作室的名義賺取外快的。如果說,任達華出席有關活動並不是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安排的。不是公司安排,自己走私活,怎麼又算工傷呢?
另外,我們一般說明星都是簽約,簽約都是指商業合作條款,似乎並不是勞動合同的。
如果不考慮年齡或者勞動合同主體因素,這一事件屬不屬於工傷的情形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工傷的七大類的情形中,第一項是工作時間在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
第一條細究起來,並不是符合任達華的情形。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都沒有問題,受傷不是工作原因。如果是被人尋仇的話,肯定不屬於工傷大家也會認同的。如果說因走秀,舞臺坍塌造成摔傷,這個屬於工作原因。但是被人意外刺傷,真的不應該認為是工作原因。
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但是這種情況下,如果是保安,因保護任達華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但是受到傷害的是任達華自己,所以也很難認定工傷。
唯一有可能的是:視同工傷。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過程中受到傷害的,可以視同工傷。
如果是歹徒的目標是其他人,比如女同志,任達華為了保護女同志而受傷的話,應該視同工傷。
不過,任達華屬於香港居民,香港企業男性退休年齡是65歲,而且發生工傷應該使用的是香港的《香港僱員補償條例》。能不能認定為工傷,就很難說了。
不過相對於搞大型活動,一般主辦方會為參加活動的明星購買相應的意外保險,而且明星本身也會購買相應的意外保險。如果符合相應的保險條款,是可以得到償付的。如果實在不行,即使施暴者是精神病人,也可以向其監護人進行索賠。
回覆列表
任達華在活動期間被捅傷,算不算工傷,這個大家沒必要去在意。
任達華好歹也是知名演員,還不至於向普通屁民一樣,受了工傷找公司去討債,找勞動仲裁機構去仲裁。
任達華的經紀公司和活動主辦方肯定會給與一個妥善合理的賠償方案的。
關於此件事情,我並不認同網路流傳的“捅錯了人”,一個兇手在行兇的時候,肯定會明確“行動目標”,2個那麼明顯的目標在上面,而且活動也舉行了一半,兇手也在臺下觀摩了一會,這都能捅錯人,完全不可能。
因此,兇手的目標是明確的,就是為了捅任達華,至於為什麼捅,可能是網路流傳的情況,但說捅錯了,這個就有點扯蛋了。
不過好的是,任達華只是受了點輕傷,算是不幸中的萬幸了,不過這種當街行兇的行為,這兇手就慘了,從重處罰這個是少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