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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舞動人生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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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乖兒子黑蛋
謝謝您的邀請!我真得很累不能再談南韓的事。您提得這個問題的意思是李明博的貪汙受賄他都承認了說明李明博的手段是敞亮的,而朴槿惠不承認貪汙受賄她的手段是隱蔽的。朴槿惠入獄後誰都不接見,她對自己的人生一次一次地進行反思覺得自己活得太失敗,太恢心喪氣了就是因為崔順實,法院就沒有確鑿的證據來證實樸謹惠貪汙受賄,只能瞎說八道、滿嘴放炮,而這個崔順實所做的事情毀滅了朴槿惠的整個人生,她承認什麼?她不該交這個女人作為閨蜜,她不該叫這個女人參政,她不該引進“薩得”!她沒有什麼隱蔽的手段,她現在只有悔恨莫及無法收拾殘局,只能任人擺佈受盡苦難,這哪裡像曾經是一國統帥的女兒,這哪裡像當過總統的待遇!該死的南韓,真叫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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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黃有銀1
樸謹惠自從受彈劾下臺被捕,屆期一年無證據本應無罪中釋放,然韓檢方罔顧法律延續羈押之日起,樸謹惠就註定必須有罪,不然的話韓檢將喪失殆盡,於是,事態的演變使文在寅和韓檢勾結的更緊,加深了對樸謹惠的設計加害,然而500多天過去了,文在寅集舉國之力,耗時耗力耗財,在全國掘地三尺,上九天,下深海,搜尋樸謹惠罪狀,但仍羅織不到經得起推敲,無懈可擊的證據,僅以媒體喧染,誇張,偷換概念,張冠李戴的妄語,沒有一條確鑿直接證據令人信服,倒是樸謹惠愈受誣衊愈顯清白,何來貪汙受賄手段隱蔽之說!
李明博較之樸謹惠,具有相對優勢,法律程式正常,案件經過自選律師團答辯,質證,分折,認知,因果關係明瞭,有些證據李明博也無法否認,抵賴不了,怎能與樸謹惠相提並論!
而樸謹惠實際上被中止了律師團的權利,相比之下顯劣勢,但沒拿過一塊錢使用,在法律上追究其責任是不現實的,基至判了三十二年,這是什麼邏輯,什麼法律,難怪柳榮夏在樸謹惠延續羈押時會說,這是南韓司法的恥辱。
單就樸謹惠貪汙判刑一案,足以說明柳榮夏律師這句話是公道的,指控樸謹惠貪汙壓根就是捕風捉影,子虛烏有的事!
韓檢的做法明明是歪曲事實,用無稽之談點綴真相,連對自身法律尊嚴,應有的尊重都喪失了!
我重新說一句之前說過的話,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世上能有無根之樹,無木之本,無因之果嗎?指控樸謹惠貪汙因果要依附在那裡呢,三無總統志在視名節為生命,看廉恥如泰山,寧萬死而不貪,況且他原有二代總統儲蓄37億韓元,孑然一身無論如何也花不完,難道她會傻到冒著牢獄之災,幹出使父女總統蒙羞之事去貪汙嗎,而且像韓檢主觀臆斷所言,為了區區的交手機費,美容注射費,交電費,買豪房而上懸崖峭壁,結果跌的粉身碎骨嗎?韓檢這說的太離譜了,太不地道與事實相違太遠了!無怪乎世人全在心裡打了大大的問號!
很多人說,不管怎麼樣,樸謹惠在人們心目中,仍是一位偉大的女性,像她一樣聰明的人容易找,像她一樣鎮定,謙遜,理智,遇難不驚的人格能有幾亇呢!
歷史及未來都會證明,樸謹惠是清白無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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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絕情鎖愛827
沒家庭沒子女沒老公的三無人員,總統退休也有良好的生活保障,錢對她本人來說紙都不如,倒是文在寅貪汙腐化為了子女家人啥都幹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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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韓前總統朴槿惠和李明博一年內被南韓檢方被相繼指控並被逮捕,這在世界上是史無前例的,一年內被抓了兩個前總統,兩個前總統最大的犯罪就是貪汙受賄,南韓檢方指控李明博貪汙受賄460億韓元,指控朴槿惠貪汙受賄的金額也不少,李明博已承認部分貪汙受賄金額,而朴槿惠至始至終就沒有承認過貪汙受賄,難道朴槿惠比李明博貪汙受賄更為隱蔽嗎?
南韓檢方指控李明博貪汙受賄已有部分確鑿證據,李明博想不承認都不可能,檢方指控李明博收受國情院7億韓元,收受三星電子585萬美元,收受友利金融控股公司22.5億韓元,收受ABC商社2億等,還收受個人行賄金,指使其哥哥撈錢,檢方至少可以說出了準確數來壓制李明博,然而面對朴槿惠,檢方只是在指控朴槿惠收受三星電子、國情院的錢,至於收了多少,沒有個準確數,更滑稽的是不知道朴槿惠貪汙受賄的錢用在什麼地方?藏在什麼地方?只是想當然推斷,朴槿惠用這些錢交手機費和整容注射費,買豪宅等,這樣的判斷有失司法公正。
朴槿惠作為一個三無總統,用不著貪汙受賄那麼多錢搞什麼美容注射,美容給誰看?難道想結婚嗎?當然女人愛美之心人人有之,平時化妝也是要花錢的。說朴槿惠貪汙受賄的錢交了手機運營費,這也是站不腳的,作為一個總統用得著貪汙受賄交話費嗎?完全可以用辦公用費支付。檢方總是在說朴槿惠貪汙受賄隱蔽性很高,其實就是檢方沒有確鑿證據的藉口罷了。
朴槿惠貪汙受賄不是隱蔽性高,而是壓根就沒有貪汙受賄,韓媒之前就統計了朴槿惠的財產,在朴槿惠沒有出事前,她私有財產有37億韓元,相當於2300萬人民幣,這算是南韓政界最有錢的人,而她大部分是父母留給她的,朴槿惠一生又很節約,一個孤寡女人花銷就很小,犯得著貪汙受賄嗎?如果說朴槿惠私有財產37億韓元,她都不夠用,那麼文在寅私有財產只有18.8億韓元,夠用嗎?
與其說朴槿惠貪汙受賄的事子虛烏有,不如說李明博更是老奸巨猾,貪汙受賄隱蔽性高,李明博利用親屬、親信實施貪汙受賄,無所不用,手段高明,隱蔽性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