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來說,如果看到乘客有醉酒,抽菸等現象,或者是超寬,超載,犯罪嫌疑人,以及天氣路況預見性的危險計程車可以拒載。2.所前往地區出現險情或者有安全隱患 如乘客要求前往的地區已經是被禁止通行,或者因為重大事故無法前往,司機有權拒絕乘客或採取變通的辦法。如某地3點~6點是禁止計程車通行的,而乘客在4點執意前往,司機有權拒絕,因為闖入禁區本來司機就違法了,乘客要求司機違法,司機當然有權拒絕3.計程車交班時期 在出租車交班時期,由於攜帶較遠的乘客會影響接班司機的正常客運而導致其利益受損,因此部分地方對於交班車規定要求其交班時掛成停運,同時可以不接待任何乘客。4. 攜帶寵物的乘客,由於攜帶各種病菌寄生蟲等,公共交通工具一旦攜帶寵物,勢必給其他乘客帶來安全隱患,計程車司機可以拒載。擴充套件資料運營服務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二)保證營運車輛效能良好;(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註冊的人員運營。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後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釦齊全、有效;(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誌、服務監督卡(牌)、車載資訊化裝置等完好有效。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裝置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繫好安全帶;(三)根據乘客意願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影片等服務裝置;(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六)不得在車內吸菸,忌食有異味的食物;(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並按規定擺放、貼上有關證件和標誌;(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排程,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並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第二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裝置;(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第二十七條 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據乘客透過電訊、網路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後,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四)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後,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絡確認;(五)乘客上車後,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傳送乘客上車確認資訊。第三十條 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透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遊攬客。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佈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1.一般來說,如果看到乘客有醉酒,抽菸等現象,或者是超寬,超載,犯罪嫌疑人,以及天氣路況預見性的危險計程車可以拒載。2.所前往地區出現險情或者有安全隱患 如乘客要求前往的地區已經是被禁止通行,或者因為重大事故無法前往,司機有權拒絕乘客或採取變通的辦法。如某地3點~6點是禁止計程車通行的,而乘客在4點執意前往,司機有權拒絕,因為闖入禁區本來司機就違法了,乘客要求司機違法,司機當然有權拒絕3.計程車交班時期 在出租車交班時期,由於攜帶較遠的乘客會影響接班司機的正常客運而導致其利益受損,因此部分地方對於交班車規定要求其交班時掛成停運,同時可以不接待任何乘客。4. 攜帶寵物的乘客,由於攜帶各種病菌寄生蟲等,公共交通工具一旦攜帶寵物,勢必給其他乘客帶來安全隱患,計程車司機可以拒載。擴充套件資料運營服務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的出租汽車服務。鼓勵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節能環保車輛和為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無障礙車輛。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二)保證營運車輛效能良好;(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運營服務;(四)保障聘用人員合法權益,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五)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教育;(六)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未經從業資格註冊的人員運營。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運營時,車容車貌、設施裝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車身外觀整潔完好,車廂內整潔、衛生,無異味;(二)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密閉良好,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後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釦齊全、有效;(四)座套、頭枕套、腳墊齊全;(五)計價器、頂燈、運營標誌、服務監督卡(牌)、車載資訊化裝置等完好有效。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裝置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票、備足零錢;(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問候,提醒乘客繫好安全帶;(三)根據乘客意願升降車窗玻璃及使用空調、音響、影片等服務裝置;(四)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動協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六)不得在車內吸菸,忌食有異味的食物;(七)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並按規定擺放、貼上有關證件和標誌;(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九)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排程,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十)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十一)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執行收費標準並主動出具有效車費票據;(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第二十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時,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一)乘客對服務不滿意時,虛心聽取批評意見;(二)發現乘客遺失財物,設法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找到失主的,及時上交出租汽車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處理,不得私自留存;(三)發現乘客遺留可疑危險物品的,立即報警。第二十六條 出租汽車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裝置;(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第二十七條 乘客要求去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城區的,駕駛員可以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有關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乘客不予配合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提供服務。第二十八條 出租汽車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一)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或者計價器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四)駕駛員拒絕按規定接受刷卡付費的。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據乘客透過電訊、網路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出租汽車運營服務;(二)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預約後,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出租汽車;(四)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後,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絡確認;(五)乘客上車後,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傳送乘客上車確認資訊。第三十條 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只能透過預約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在規定的地點待客,不得巡遊攬客。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佈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