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可辦理合法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營運證是針對運輸企業而言的,以東莞市為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申辦條件:1)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有效居住證;2)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3)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4)無暴力犯罪記錄;5)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6)年齡不超過60週歲;申辦材料(電子檔):1)身份證正反面;2)《廣東省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照片校驗回執》及個人數碼相片;3)駕駛證正副本;4)東莞市居住證(非莞籍申請人提供);擴充套件資料《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效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釋出的資訊內容、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資料並備份。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佈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專案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資訊。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資訊。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資料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透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資訊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資訊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資訊用於開展其他業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資訊,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絡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資訊,不得洩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發生資訊洩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資訊保安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資訊和生成的業務資料,應當在中國內地儲存和使用,儲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資訊和資料不得外流。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釋出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資訊,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釋出有害資訊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資訊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臺傳播有害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儲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與協助。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資訊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透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參考資料:
東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網約車申請平臺
私家車可辦理合法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營運證是針對運輸企業而言的,以東莞市為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申辦條件:1)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有效居住證;2)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3)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4)無暴力犯罪記錄;5)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6)年齡不超過60週歲;申辦材料(電子檔):1)身份證正反面;2)《廣東省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照片校驗回執》及個人數碼相片;3)駕駛證正副本;4)東莞市居住證(非莞籍申請人提供);擴充套件資料《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效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資訊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釋出的資訊內容、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資料並備份。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公佈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專案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資訊。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資訊。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資料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援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透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資訊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資訊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資訊用於開展其他業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資訊,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絡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資訊,不得洩露地理座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發生資訊洩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資訊保安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資訊和生成的業務資料,應當在中國內地儲存和使用,儲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資訊和資料不得外流。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釋出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資訊,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釋出有害資訊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資訊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臺傳播有害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儲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與協助。第二十八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資訊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透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參考資料:
東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網約車申請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