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微吧1146353510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出臺《關於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有關問題的規定》,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補充規定。

    新規定明確,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的基礎上,分清事故責任,依法依規依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嚴肅的處理意見,杜絕失之於軟、失之於寬、失之於慢的現象。

    新規定要求,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後(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後),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並重新確定事故等級。

    對於中央企業發生的事故,新規定指出,事故發生地的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開展事故調查確有困難的,可以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提級調查。

    新規定細化了事故調查報告的提交時限。特別重大事故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即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新規定強調,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一步協調;經協調仍不能統一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樹樁海棠花的養護、種植方法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