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
1.變更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標準、重大方案的; 2.變更初步設計主要批覆意見的; 3.變更涉及運輸能力、運輸質量、運輸安全的; 4.變更重點工點的設計原則; 5.變更設計一次增減投資300萬元(含)以上的。
第一類 籌建處變更(包含上級部門變更、籌建處變更、設計單位變更) ;
第二類 監理單位變更: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出的工程變更和工程專案變更、新增工程變更等;
第三類 施工單作變更:指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設計與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貌、地質結構等情況不一致而提出來的工程變更。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Ⅰ類變更設計:
變更批准的建設規模、基本原則、技術標準、重大方案等鑑定意見;
雖未變更鑑定意見,而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300萬元(含)以上者。
Ⅱ類變更設計:凡變更已經批准的個別重點工程或個別地段工程的一般設計原則;技術比較複雜,影響工程主體結構、整體佈置和使用效能;或雖不屬於上述範圍,而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20萬元(含)至300萬元者,屬Ⅱ類變更設計(即不屬於Ⅰ、Ⅲ兩類者)。
Ⅲ類變更設計 凡變更技術簡單,不影響工程主體結構或整體佈置,不降低技術條件、使用條件和效能,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20萬元以下者,屬Ⅲ類變更設計。主要有:
區間線路平面、縱斷面區域性變更,不牽涉車站、橋樑、隧道、複雜路基個別設計,且不降低原設計的線路標準者;
橋涵明挖基礎尺寸或深度變更;
大、中橋導流建築物、防護工程的區域性變更,但不變更型別者;小橋涵防、排、附屬工程變更;
小橋式樣、跨度、孔數及基礎型別變更;
涵洞的增加或減少;涵洞式樣、孔數、孔徑、長度及流水面高程變更;
小橋、涵洞位置,橋涵圬工種類變更;
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m(含)以內,而不變更洞門式樣者;隧道洞門增減臺階不改變受力條件者;
隧道同類型襯砌斷面連續變更在10m(含)以內;隧道區域性邊牆基礎深度,避人、避車洞位置,水溝坡度或位置,電纜槽位置變更;
一般路基邊坡坡率變更,能保證路基穩定者;
一般邊坡加固防護工程增減;及式樣、斷面、基礎深度、長度變更;
一般改河、改溝工程(包括天溝、側溝、排水溝、截水溝、吊溝、灌溉渠)變更;
站內聯絡線、走行線等平面、縱斷面的區域性變更,但不影響技術標準及站場總體佈置者;
車站生產、生活區的排水、道路、環境佈置變更;
機務、車輛段的個別股道位置或長度較小變更,不影響標準、整體佈置者;
機械裝置區域性安裝佈置變更;
給排水支管變更,不影響使用壽命、維修和水力條件者;
給排水管路配件及一般的附屬裝置變更,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設計標準者;
較小生產、生活房屋位置和配套工程變更,不影響整體佈置者;
房屋結構的材料規格變更,不降低結構強度者;
房屋非特殊土的條形明挖基礎埋置深度變更;
消煙除塵裝置型別、形式變更;
分岐電纜的區域性變更,氣壓告警器位置區域性移動,非幹線電纜敷設方式,無人增音站內電纜固定方式,幹線電纜一般地線位置變更;
通訊裝置安裝的細部結構,一般裝置的佈置、排列,長機室中間配線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試驗架盤向變更;
地區及站場通訊線路徑路的區域性變更,短段非主幹地區電纜的芯線對數,電纜引入口位置,段級以下室內佈線,旅客廣播揚聲器位置,音訊選號電話分機編號的調整及通話柱位置的變更;
訊號裝置的位置、電線路徑路、器材規格變更,而不降低裝置效能者;結配線變更而不影響主要設計原則和技術標準者;
高低壓線路經路小於2km的區域性變更,一般房屋照明圖變更,變、配電所內二次配線方式的變更而不影響主要效能者;
牽引變電所裝置聯結與安裝的有關材料變更;
接觸網平面佈置的區域性變更,個別支柱型別及裝配、橫臥板數量變更;
機務、車輛、工務、電務、建築、供電段增減個別裝置配件及規格變更;
暖通空調裝置變更,不影響佈置及設計能力者;暖通及其他生產管路系統個別走向、管徑變更,但不變更系統型式者
鐵路的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
1.變更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標準、重大方案的; 2.變更初步設計主要批覆意見的; 3.變更涉及運輸能力、運輸質量、運輸安全的; 4.變更重點工點的設計原則; 5.變更設計一次增減投資300萬元(含)以上的。
第一類 籌建處變更(包含上級部門變更、籌建處變更、設計單位變更) ;
第二類 監理單位變更: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出的工程變更和工程專案變更、新增工程變更等;
第三類 施工單作變更:指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設計與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貌、地質結構等情況不一致而提出來的工程變更。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Ⅰ類變更設計:
變更批准的建設規模、基本原則、技術標準、重大方案等鑑定意見;
雖未變更鑑定意見,而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300萬元(含)以上者。
Ⅱ類變更設計:凡變更已經批准的個別重點工程或個別地段工程的一般設計原則;技術比較複雜,影響工程主體結構、整體佈置和使用效能;或雖不屬於上述範圍,而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20萬元(含)至300萬元者,屬Ⅱ類變更設計(即不屬於Ⅰ、Ⅲ兩類者)。
Ⅲ類變更設計 凡變更技術簡單,不影響工程主體結構或整體佈置,不降低技術條件、使用條件和效能,一次變更設計增減投資在20萬元以下者,屬Ⅲ類變更設計。主要有:
區間線路平面、縱斷面區域性變更,不牽涉車站、橋樑、隧道、複雜路基個別設計,且不降低原設計的線路標準者;
橋涵明挖基礎尺寸或深度變更;
大、中橋導流建築物、防護工程的區域性變更,但不變更型別者;小橋涵防、排、附屬工程變更;
小橋式樣、跨度、孔數及基礎型別變更;
涵洞的增加或減少;涵洞式樣、孔數、孔徑、長度及流水面高程變更;
小橋、涵洞位置,橋涵圬工種類變更;
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m(含)以內,而不變更洞門式樣者;隧道洞門增減臺階不改變受力條件者;
隧道同類型襯砌斷面連續變更在10m(含)以內;隧道區域性邊牆基礎深度,避人、避車洞位置,水溝坡度或位置,電纜槽位置變更;
一般路基邊坡坡率變更,能保證路基穩定者;
一般邊坡加固防護工程增減;及式樣、斷面、基礎深度、長度變更;
一般改河、改溝工程(包括天溝、側溝、排水溝、截水溝、吊溝、灌溉渠)變更;
站內聯絡線、走行線等平面、縱斷面的區域性變更,但不影響技術標準及站場總體佈置者;
車站生產、生活區的排水、道路、環境佈置變更;
機務、車輛段的個別股道位置或長度較小變更,不影響標準、整體佈置者;
機械裝置區域性安裝佈置變更;
給排水支管變更,不影響使用壽命、維修和水力條件者;
給排水管路配件及一般的附屬裝置變更,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設計標準者;
較小生產、生活房屋位置和配套工程變更,不影響整體佈置者;
房屋結構的材料規格變更,不降低結構強度者;
房屋非特殊土的條形明挖基礎埋置深度變更;
消煙除塵裝置型別、形式變更;
分岐電纜的區域性變更,氣壓告警器位置區域性移動,非幹線電纜敷設方式,無人增音站內電纜固定方式,幹線電纜一般地線位置變更;
通訊裝置安裝的細部結構,一般裝置的佈置、排列,長機室中間配線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試驗架盤向變更;
地區及站場通訊線路徑路的區域性變更,短段非主幹地區電纜的芯線對數,電纜引入口位置,段級以下室內佈線,旅客廣播揚聲器位置,音訊選號電話分機編號的調整及通話柱位置的變更;
訊號裝置的位置、電線路徑路、器材規格變更,而不降低裝置效能者;結配線變更而不影響主要設計原則和技術標準者;
高低壓線路經路小於2km的區域性變更,一般房屋照明圖變更,變、配電所內二次配線方式的變更而不影響主要效能者;
牽引變電所裝置聯結與安裝的有關材料變更;
接觸網平面佈置的區域性變更,個別支柱型別及裝配、橫臥板數量變更;
機務、車輛、工務、電務、建築、供電段增減個別裝置配件及規格變更;
暖通空調裝置變更,不影響佈置及設計能力者;暖通及其他生產管路系統個別走向、管徑變更,但不變更系統型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