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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2038845568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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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滴逃逃
1、多大孩子,如果是中小學生,學生造成傷害的,可以向學生監護人要求賠償;無意傷害的,一般學校有保險,保險不足的,學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無法判斷傷害的,學校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2、高中生、大學生,如果已經成年,學校不應或不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1、多大孩子,如果是中小學生,學生造成傷害的,可以向學生監護人要求賠償;無意傷害的,一般學校有保險,保險不足的,學校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無法判斷傷害的,學校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2、高中生、大學生,如果已經成年,學校不應或不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以下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一)學校使用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及裝置不符合安全標準或管理、維護不當的;
(二)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學校組織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年齡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
(五)學校明知學生有不適應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特異體質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六)學校明知學生患有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但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七)學校發現學生突發疾病或受傷害,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的;
(八)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九)教職員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的;
以下造成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一)非因學校過錯造成學生自殺、自傷的;
(二)在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課外活動以及住校期間,學生擅自離開集體或擅自離開學校發生事故的;
(三)學生自行到校或放學後擅自滯留學校期間發生事故的。
學生監護人應當對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等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人身安全履行監護職責。因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範圍內,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