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BA的走步規則比FIBA規則多規定了一些特例,例如:
“f 一名球員嘗試投籃後,如果球沒能碰到籃板、籃筐或者另一名球員,投籃者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球的人。
g 一名球員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他自己傳出的球的人,除非球碰到了他所進攻的籃板,籃圈,或者另一名球員。”
這兩條在NBA規則中特別明文禁止,而在FIBA規則中並沒有提及,也就是沒有明文禁止。
2、關於持球滑行的區別。
FIBA規則明文規定了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上時的走步情況,原文如下:“25.2.3 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時跌倒和滑動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如果而後該隊員持著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而NBA規則則是規定“e 一名球員持球落地,或者停下時,不得依靠滑行獲利。”
對比發現,FIBA規則允許球員以躺或坐的姿勢在地面上控制球並滑行,只要他不抱著球滾動或站起來,而NBA規則完全禁止任何形式的滑行獲利。當然至於如何才叫“獲利”就要看裁判的理解了。
3、關於單腳跳的區別。
NBA規則明文禁止單腳跳,規則原文如下:“h 在停止運球或者獲得對球的控制時,一名球員不得連續以同一只腳接觸地面(單腳跳)。”
而FIBA規則卻沒有禁止單腳跳,見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規則規定“移動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並一腳或雙腳同時落地,之後可以抬起一腳或雙腳,但一腳或雙腳抬起後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田地面。”
可以看到,FIBA規則規定在移動中,跳起中樞腳後可以一腳落地,但沒有規定落地的必須是非中樞腳。那麼是否可以以中樞腳為支撐做單腳跳呢?在這條規則中貌似並沒有禁止。
4、關於跳轉身動作的區別。
FIBA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中規定“雙腳站在地面上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對這一規則,我這樣理解,雙腳在地接球,隊員以中樞腳為軸做轉身動作時,一旦中樞腳和非中樞腳同時離地,在出手前如果非中樞腳落回地面(即跳轉身動作),就是帶球走。即FIBA規則禁止球員做跳轉身的動作。
而對於這一動作,NBA規則的規定卻有所不同:“d 如果一名球員處於控制球狀態,從地面抬起了他的中樞腳,則必須在中樞腳落到地面之前將球傳出或者投出。”
不同之處在於,NBA規則規定,中樞腳抬起後,出手前中樞腳不得落回地面,卻沒有禁止非中樞腳落回地面。那麼如果在轉身時,中樞腳和非中樞腳同時離地了,且出手前非中樞腳落回地面,也是不違反規則的。也就是說,NBA規則沒有禁止跳轉身的動作。
很明顯,FIBA規則對轉身動作的規定更為嚴格,要求在整個轉身動作中中樞腳都不得抬起。而NBA規則對這一動作則放得比較寬,允許轉身的同時中樞腳離地的情況。
5、關於移動中接球瞬間任一腳在地情況下的中樞腳確認。
先看FIBA規則:“25.2.1 對在場上接住活球的隊員確立中樞腳: 移動時: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如果隊員雙腳離地後一腳落地,於是,該腳成為中樞腳。”
舉例說明,我們在上籃時,如果接球瞬間雙腳騰空,之後右腳著地,則右腳為中樞腳,接下來我們可以左腳著地,右腳抬起,起跳出手,只要在出手前任一腳沒有落回地面,這個動作就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接球后還可以走兩步。
而如果接球瞬間右腳已經在地,則右腳確認為中樞腳,接球之後只能左腳著地,右腳抬起,起跳出手。也就是說,接球后只能走一步。
但如果我們仔細回憶我們的動作,我想大部分人無論接球瞬間是否有腳在地,在接球后都是走兩步上籃,而這種動作一般裁判也不會認為是走步。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偷半步”。因為接球瞬間雙腳的著地情況很難以肉眼去捕捉,別說裁判了,即便是做動作的球員本人也未必清楚那一瞬間的情況。因此只要這個動作做得不是太慢,裁判通常都認為接球瞬間球員的雙腳是騰空的。也就是說,裁判在平時的判罰中總是預設接球后可以走兩步。
我們再來看NBA規則對這種情況是如何定義的。NBA聯盟在10年之前就這一情況的規定與FIBA規則是一致的,但在10賽季修改了走步規則:“b 當一名球員在移動中接到傳球,或者正結束運球,可以在停下、傳球或者投球之前走兩步。當一名球員在移動中接到傳球,必須在第二步邁出前令球離手以開始運球。第一步發生於球員在控制住球之後,有一隻腳,或者雙腳同時接觸地面時。”
重點在最後一句,第一步的確認。規則明文規定第一步發生在球員在控制住球之後,任一腳觸地時,這就排除了球員在控制球的同時,任一腳在地的情況。
1、NBA的走步規則比FIBA規則多規定了一些特例,例如:
“f 一名球員嘗試投籃後,如果球沒能碰到籃板、籃筐或者另一名球員,投籃者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球的人。
g 一名球員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他自己傳出的球的人,除非球碰到了他所進攻的籃板,籃圈,或者另一名球員。”
這兩條在NBA規則中特別明文禁止,而在FIBA規則中並沒有提及,也就是沒有明文禁止。
2、關於持球滑行的區別。
FIBA規則明文規定了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上時的走步情況,原文如下:“25.2.3 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時跌倒和滑動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如果而後該隊員持著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而NBA規則則是規定“e 一名球員持球落地,或者停下時,不得依靠滑行獲利。”
對比發現,FIBA規則允許球員以躺或坐的姿勢在地面上控制球並滑行,只要他不抱著球滾動或站起來,而NBA規則完全禁止任何形式的滑行獲利。當然至於如何才叫“獲利”就要看裁判的理解了。
3、關於單腳跳的區別。
NBA規則明文禁止單腳跳,規則原文如下:“h 在停止運球或者獲得對球的控制時,一名球員不得連續以同一只腳接觸地面(單腳跳)。”
而FIBA規則卻沒有禁止單腳跳,見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規則規定“移動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並一腳或雙腳同時落地,之後可以抬起一腳或雙腳,但一腳或雙腳抬起後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田地面。”
可以看到,FIBA規則規定在移動中,跳起中樞腳後可以一腳落地,但沒有規定落地的必須是非中樞腳。那麼是否可以以中樞腳為支撐做單腳跳呢?在這條規則中貌似並沒有禁止。
4、關於跳轉身動作的區別。
FIBA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中規定“雙腳站在地面上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對這一規則,我這樣理解,雙腳在地接球,隊員以中樞腳為軸做轉身動作時,一旦中樞腳和非中樞腳同時離地,在出手前如果非中樞腳落回地面(即跳轉身動作),就是帶球走。即FIBA規則禁止球員做跳轉身的動作。
而對於這一動作,NBA規則的規定卻有所不同:“d 如果一名球員處於控制球狀態,從地面抬起了他的中樞腳,則必須在中樞腳落到地面之前將球傳出或者投出。”
不同之處在於,NBA規則規定,中樞腳抬起後,出手前中樞腳不得落回地面,卻沒有禁止非中樞腳落回地面。那麼如果在轉身時,中樞腳和非中樞腳同時離地了,且出手前非中樞腳落回地面,也是不違反規則的。也就是說,NBA規則沒有禁止跳轉身的動作。
很明顯,FIBA規則對轉身動作的規定更為嚴格,要求在整個轉身動作中中樞腳都不得抬起。而NBA規則對這一動作則放得比較寬,允許轉身的同時中樞腳離地的情況。
5、關於移動中接球瞬間任一腳在地情況下的中樞腳確認。
先看FIBA規則:“25.2.1 對在場上接住活球的隊員確立中樞腳: 移動時: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如果隊員雙腳離地後一腳落地,於是,該腳成為中樞腳。”
舉例說明,我們在上籃時,如果接球瞬間雙腳騰空,之後右腳著地,則右腳為中樞腳,接下來我們可以左腳著地,右腳抬起,起跳出手,只要在出手前任一腳沒有落回地面,這個動作就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接球后還可以走兩步。
而如果接球瞬間右腳已經在地,則右腳確認為中樞腳,接球之後只能左腳著地,右腳抬起,起跳出手。也就是說,接球后只能走一步。
但如果我們仔細回憶我們的動作,我想大部分人無論接球瞬間是否有腳在地,在接球后都是走兩步上籃,而這種動作一般裁判也不會認為是走步。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偷半步”。因為接球瞬間雙腳的著地情況很難以肉眼去捕捉,別說裁判了,即便是做動作的球員本人也未必清楚那一瞬間的情況。因此只要這個動作做得不是太慢,裁判通常都認為接球瞬間球員的雙腳是騰空的。也就是說,裁判在平時的判罰中總是預設接球后可以走兩步。
我們再來看NBA規則對這種情況是如何定義的。NBA聯盟在10年之前就這一情況的規定與FIBA規則是一致的,但在10賽季修改了走步規則:“b 當一名球員在移動中接到傳球,或者正結束運球,可以在停下、傳球或者投球之前走兩步。當一名球員在移動中接到傳球,必須在第二步邁出前令球離手以開始運球。第一步發生於球員在控制住球之後,有一隻腳,或者雙腳同時接觸地面時。”
重點在最後一句,第一步的確認。規則明文規定第一步發生在球員在控制住球之後,任一腳觸地時,這就排除了球員在控制球的同時,任一腳在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