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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kuom21436

      倉儲經理離職庫存需要交接簽字,確保工作交接物料的準確性,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具體離職流程取決於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制度。  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流程:  1.離職申請:辭職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其他離職形式由其直接主管填寫。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1個月申請(以部門負責人簽署後的《員工離職申請單》提交到人力資源部之日起算)。  2.離職稽核:《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稽核後生效。  3.離職交接:離職到期之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離職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所在部門:工作、工具、資料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課長級以上應有交接清單,其他員工如交接事項較多應另附清單。  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稽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人力資源部:收回離職員工員工證、考勤卡、飯卡、工作服等物品,辦理退宿手續,計算員工考勤(實際工作日截止到通知離職日前一天),由經辦人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4.薪資核算:  辭職人員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辭退和開除人員在離職3日內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由人力資源部填寫《離職員工工資發放通知單》,報給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造冊發放。  5.離廠:離職員工辦理完上述手續後,由人力資源部開具《物品放行條》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離職員工憑《物品放行條》攜帶私人物品離開公司;當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條》上簽名後,交回人力資源部存檔。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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