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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狗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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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唐客人664
如果真是這樣,根本就不用賠。那條法律規定骨灰盒不能隨身帶進下塌酒店。從道義風俗上講是欠妥,但人家是長途跋涉,確是自己父母的骨灰合葬需求!這是典型的敲詐!得勢不饒人!
這個從性質上說,就好比所帶包裹需要儲存另外放好即可,只因是自己親人骨灰,客人擔心碰到不吉利,才隨身自帶,不讓你酒店另外存放。
如說影響,啥沒影響?比如下雨天有客人帶著雨傘直接進店,是不是也叫客人賠款,弄的地面髒兮兮的!肯定不會,只會安排客人把溼的雨傘另外放好!而這其實是一個性質。就好比拿一噸黃金叫貪汙,拿1萬元人民幣就不叫貪汙了嗎?
我倒想問問誰給它的權力,可以向正常住店的客人索要10萬?無非是多一個骨灰盒而已,用得著這麼毒毒逼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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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雍往值錢
一、假如事件中店主提出的精神賠償成立,70000元的賠償金也超出《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具體使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要求的範疇,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權的,解釋要求根據以下標準酌定賠償數額: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5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4個等級,其它可以酌情從輕處理,顯然店主漫天要價,屬於敲詐勒索行為。
二、精神損害賠償是自然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精神痛苦,從而要求侵害人透過金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以撫慰自身的民事法律制度,秦先生將骨灰盒和花環帶入酒店確實存在不妥,根據各地風俗習慣可能造成店主及店內人人員的羞辱和恐懼,未造成精神痛苦行為,屬於一般精神賠償。
三、從當時雙方看,店主事先發現有花環、骨灰,如果酒店有要求就必須制止住宿,而是等完成登記後才提出,這是故意敲詐勒索因為,就像“碰瓷”、設圈套等行為,相關部門應進行法律追究。說說秦先生,既然自己駕車帶母親骨灰盒回老家,不知當地有沒有這個習俗,那你半途就不能停留,最起碼沒有考慮周到,按理你選擇好良辰吉日到達目的地就可以舉行安葬儀式,怎麼能半途停留,即使停留也可以暫時存放在當地殯儀館,這樣就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四、建議秦先生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追回所謂精神賠償費,因考慮住宿費已交,可以考慮不用再賠償,或適當賠償,總額(含宿費)不超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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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韋喜律師
#帶骨灰盒住酒店,賠店主精神損失7萬#這一事件近期引起了廣大群眾的引關注。目前當事雙方僵持,酒店認為房間已報廢損失較大,家屬則認為此舉是“敲詐”。
我認為酒店方索要的賠償明顯具有敲詐勒索的意圖,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解剖該條法律規定,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物件為公私財物。
本案中,酒店方面向住客索要賠償,不給不讓走。即侵犯了住客的財產權,又侵犯了住客的人身自由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本案中,酒店方採用威脅的方式(不給錢不放人),逼迫住客交出大量錢財。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案中,酒店方面明顯具有主觀故意,知道住客攜帶骨灰盒入駐賓館後,主動找住客索要賠償,即使住客要求退宿,仍要求住客賠償。可見主觀故意明顯。
回覆列表
看到這個問題非常想回答一下,因為店主的做法太過分了。就是典型的敲詐勒索!住客秦先生完全可以不用支付此費用。簡單敘述一下事情的經過:秦先生假期打算將母親的骨灰帶回老家安葬,但因為旅途勞頓,一行11人中途在一家酒店入住,並將母親的骨灰盒以及兩個花環也帶到房間。酒店老闆發現後認為不妥,向秦先生提出了10萬元的賠償要求。我:秦先生說,因母親走得很突然,他的妹妹常年不在老人身邊總覺得非常愧疚,所以就想把骨灰盒帶回房間再陪陪老人,順便也將花圈帶回了房間打算整理一下。當他們捧著骨灰盒與花圈從前臺透過的時候,老闆並沒有制止他們。但過了10多分鐘,店主卻突然開始了謾罵,秦先生立即向對方道歉,並表示願意退房並支付老闆600元住宿費。然而酒店方面卻要求必須支付10萬元賠償款,並將秦先生一行人的車輛扣押。等到下午6點多,秦先生的親戚才找到了一位村長調解,經過協商,店方最終答應讓步到7萬。在將7萬元“精神補償”支付給店主後,秦先生越想越覺得生氣,認為對方存在敲詐行為,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警方也已受理此案。
誠然,祖國各地民風不同,民俗也不同,對於事情的看法也各有千秋都是可以理解。發現問題及時制止很有必要,而不是發現後在進行名義上的精神損失費,張口就是10萬,這不是敲詐是什麼?
如果國家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攜帶骨灰盒進駐酒店房間,那麼就要請明示並告知。如果沒有規定,秦先生的做法我覺得並不過分,因為房間是付費的,付費以後客戶有使用權。當然可以尊重當地的民俗習慣,但是秦先生並不是本地人,只是祖籍在這裡,早已經不瞭解當地的人文習慣。所以秦先生並無過錯!
在我看來,酒店方是故意而為之!及時發現秦先生的行為後可以馬上制止並可以要求其將骨灰盒同花圈一併拿出房間,而不是發現後不依不饒的索要精神損失費。我想問這個精神損失費的索要依據是什麼?國家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有,還請酒店方出示!
這個事件的最終結果是,秦先生在尋求當地村長的協調下支付酒店方70000萬精神損失費並當面賠禮道歉才得以脫身。事後秦先生覺得非常生氣,感覺對方有敲詐嫌疑,選擇報警,警方已經立案!
該事件並不是說秦先生一方一點過錯沒有,秦先生應該從常理角度理解畢竟骨灰盒不是一般物體,常人都比較忌諱。在入住酒店並帶母親骨灰盒入住時應提前詢問酒店方。這也是人之常情。雖然秦先生的行為合法,但是從情理角度而言還是有不妥之處!
酒店方不用說,即使當地有民俗規定骨灰盒不允許進房間,但也僅僅是地方民俗,國家沒有明文規定骨灰盒不允許進入酒店房間。只能說明秦先生的的行為不合情,但是合法。酒店方的行為卻是典型的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