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優撫物件醫療保障辦法》,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物件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醫療保障物件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優撫物件”是指具有常住戶口,並享受撫卹補助待遇的下列各類優撫物件: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以上物件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細則中簡稱其他優撫物件。
二、醫療保障原則
優撫物件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優撫物件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給優撫物件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三、醫療保險制度
(一)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工作單位的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無力參保或無工作單位的,所需經費由縣財政部門全額撥付給縣社保機構,縣民政部門負責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二)在城鎮國有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其他優撫物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財政全額補助,所在單位要按規定繳納單位應支付的參保費用。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統一提供名單,其單位繳費部分,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稽核確認後,由縣財政安排資金直接撥付給縣社保機構。
(三)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物件,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費由民政部門統一提供名單,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稽核確認後,縣財政部門全額撥付給縣社保機構;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物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縣財政部門按縣民政部門提供的名單將經費撥付給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各鄉鎮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並按規定落實相關政策。
(四)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物件,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物件醫療補助。
四、醫療優惠政策
接診的醫院要嚴格按照衛生部和省衛生廳的要求,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儘可能減少患者負擔。符合條件的優撫物件在縣公立醫院就醫,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醫療機構應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五、醫療費用報銷
優撫物件參保後,其醫療費用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府發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府發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的檔案規定報銷。
六、醫療補助制度
優撫物件在享受醫療優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城鄉居民大病醫療救助以後,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不含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予報銷的自費費用),超過一定數額影響生活的,由縣民政部門在醫療補助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七、醫療資金管理
(一)優撫物件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縣民政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優撫物件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縣財政局稽核確認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醫療補助資金籌集可用社會捐助、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級下拔的優撫物件醫療補助經費作為補充。
(二)縣民政局應對優撫物件醫療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不得單獨開設賬戶,不得與撫卹、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資金混用,不得用於優撫物件生活困難補助,不得用於醫療機構補助,不得用於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民政部門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優撫物件醫療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三)條件成熟時,對發給個人的醫療補助資金,應實行社會化發放。
八、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為加強領導,成立優撫物件醫療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切實擔負起工作職責。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聯絡、協調、審查工作。嚴格審查享受醫療保障優撫物件的資格,及時提供有關資訊資料,統一辦理相關人員的參保登記、繳費等手續;鄉鎮民政辦要做好政策宣傳和服務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參保優撫物件的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物件相應的保險待遇。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同財政、民政部門共同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好有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加強對資金的協調指導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確保優撫物件醫療保障金專款專用。
衛生部門負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行為,督促醫療機構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落實優惠待遇,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為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優撫物件醫療保障辦法》,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物件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醫療保障物件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優撫物件”是指具有常住戶口,並享受撫卹補助待遇的下列各類優撫物件: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以上物件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細則中簡稱其他優撫物件。
二、醫療保障原則
優撫物件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優撫物件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給優撫物件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三、醫療保險制度
(一)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工作單位的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無力參保或無工作單位的,所需經費由縣財政部門全額撥付給縣社保機構,縣民政部門負責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二)在城鎮國有企事業單位就業的其他優撫物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財政全額補助,所在單位要按規定繳納單位應支付的參保費用。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統一提供名單,其單位繳費部分,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稽核確認後,由縣財政安排資金直接撥付給縣社保機構。
(三)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範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物件,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費由民政部門統一提供名單,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稽核確認後,縣財政部門全額撥付給縣社保機構;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物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縣財政部門按縣民政部門提供的名單將經費撥付給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各鄉鎮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並按規定落實相關政策。
(四)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物件,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物件醫療補助。
四、醫療優惠政策
接診的醫院要嚴格按照衛生部和省衛生廳的要求,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儘可能減少患者負擔。符合條件的優撫物件在縣公立醫院就醫,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醫療機構應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五、醫療費用報銷
優撫物件參保後,其醫療費用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府發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府發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方案的檔案規定報銷。
六、醫療補助制度
優撫物件在享受醫療優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城鄉居民大病醫療救助以後,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不含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予報銷的自費費用),超過一定數額影響生活的,由縣民政部門在醫療補助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七、醫療資金管理
(一)優撫物件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縣民政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優撫物件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縣財政局稽核確認後,列入當年財政預算。醫療補助資金籌集可用社會捐助、福利彩票公益金、上級下拔的優撫物件醫療補助經費作為補充。
(二)縣民政局應對優撫物件醫療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不得單獨開設賬戶,不得與撫卹、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資金混用,不得用於優撫物件生活困難補助,不得用於醫療機構補助,不得用於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民政部門管理工作等支出。年末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優撫物件醫療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監督檢查。
(三)條件成熟時,對發給個人的醫療補助資金,應實行社會化發放。
八、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為加強領導,成立優撫物件醫療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切實擔負起工作職責。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聯絡、協調、審查工作。嚴格審查享受醫療保障優撫物件的資格,及時提供有關資訊資料,統一辦理相關人員的參保登記、繳費等手續;鄉鎮民政辦要做好政策宣傳和服務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參保優撫物件的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物件相應的保險待遇。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同財政、民政部門共同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好有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加強對資金的協調指導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確保優撫物件醫療保障金專款專用。
衛生部門負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行為,督促醫療機構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落實優惠待遇,提高醫療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