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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娜274910031

    一、《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體現的主要原則是主權在民、權力的制約與平衡和責任內閣制。

    二、具體而言:

    1、主權在民:《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國民有人身、居住、財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國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這都體現了主權在民的思想。

    2、權力的制約與平衡:《臨時約法》規定:確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這體現了權力的制約與平衡原則。

    3、責任內閣制:為了限制袁世凱的權力,《臨時約法》特別規定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總理由議會的多數黨產生。總理可以駁回總統的意見;總統頒佈命令須由總理副署才能生效。

    三、延伸介紹:

    辛亥革命勝利後,以孫中山為首,建都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開始施行,於1914年5月1日因《中華民國約法》(袁世凱的法律)的公佈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為大總統黎元洪所恢復。1917年9月10日以廣東為基地建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展開護法運動,所護者即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這部約法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性質的民主憲法,具有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進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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