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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47213540940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這裡的主體責任,就是指黨委要對制定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承擔的主要責任。落實主體責任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牛鼻子”。基層黨委(黨組)如何高效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動紀委落實監督責任,對深化反腐倡廉建設顯得尤為重要。

      過去,人們更多地認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紀委職責,從而導致在一些地方基層黨委(黨組)不能正確履行主體責任,特別是少數“一把手”缺乏主體責任意識,致使黨風廉政責任制落實流於形式,導致腐敗易發多發,嚴重影響黨的形象和聲譽。深入分析當前基層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模糊”。

      思想認識模糊。一些單位和部門長期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看成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事情,只需“黨委掛帥、紀委出征”,對貫徹落實責任制只滿足於一般部署與要求,具體指導和檢查落實很少;單位責任制領導小組形同虛設,很少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只停留以會議貫徹會議上,有的甚至一年難開一次會;少數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認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虛功,是軟指標,只要安排人員做做資料應付一下就行了,存在假落實、難落實現象。

      責任分解模糊。在責任分解上,有的“責任狀”缺乏可操作性,針對性不強,同時,對反腐倡廉重點工作牽頭部門、參與部門的職責、目標、任務缺乏細分,部門在具體操作時感到很為難;在責任內容上,存在抄襲化現象,一些基層單位存在不結合實際來擬定責任制內容的情況,基本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最終結果必然是使責任制的落實只停留在表面上,成為了一句空話;在責任考核上,多流於形式化,現有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大多以定性考核為主,基本以黨委政府內部考核為主,並沒有明確“依靠群眾支援和參與”的具體辦法,考核指標界定不清楚,缺少量化指標、細化舉措。

      考核運用模糊。突出表現在獎懲不分明,往往是幹好幹壞一個樣,尤其是在責任追究上存在怕的思想。檢查考核中,發現了責任落實不力、工作推脫甚至出現失職等問題,在責任追究時不願下狠手,僅限於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等,較少給予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甚至存在重大腐敗案件中主要領導幹部“毫髮未傷”的情況,幹部推薦使用時也未能作為重要依據參考。

      結合當前基層黨委(黨組)工作實際,筆者認為在基層,要落實好黨委(黨組)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重點應抓好“四責”。

      知責任主體之責。要突出責任主體,做到主要領導帶頭執行責任制,重大問題親自過問,熱點問題經常過問;班子其他成員認真執行責任制,具體問題直接過問,切實抓好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形成分級、分片、分塊負責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公開授權明責,上級在抓好本級黨風廉政建設的同時,要按照其管理許可權對下級黨委公開授權,明確哪些責任由上級黨委承擔,哪些由下級黨委負責,做到心中有數,在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方面絕對不能推諉含糊,形成自上而下、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責任網路體系。

      履責任分解之責。“一崗雙責”要具體化,制訂“一崗雙責”崗位責任細則,明確分管領導“一崗雙責”中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任務和領導責任,明確懲戒性規定。量化指標要具體化,將責任目標層層分解到有關職能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從明晰責任、細化措施、規定時限等方面進行分解量化,緊緊圍繞著“誰該承擔責任、在哪些問題上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提出明確具體的責任條款。

      擔檢查考核之責。一是細化考核內容,明確“考什麼”。考核內容注重緊扣重點,將貫徹落實紀委全會、年度目標責任書任務完成、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等情況,特別是把案件查辦、貫徹落實“八項規定”以及行風評議情況納入考核的重點內容。二是最佳化考核辦法,明確“怎麼考”。首先,合理設定量化考評標準,把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結合起來,讓考核“看得見、摸得著”。其次,在考核形式上,成立專門考核組,整體納入黨委政府綜合目標考核中。再次,在考核手段上,綜合運用“聽、看、查、議”。“聽”就是聽取被考核單位領導彙報、個人述德述職述廉以及群眾代表和紀檢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看”就是看制度、看落實;“查”就是進行隨機抽查和明察暗訪;“議”就是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進行評議。三是強化考核運用,明確“考了怎麼樣”。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幹部業績評定、評先評優、選拔任用重要依據,對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對不合格的實施懲戒,倒逼各級各部門黨組(黨委)切實落實抓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主體責任。

      行責任追究之責。責任追究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最後一道防線,守不住這個防線,責任制就會流於形式、陷入空談。要制定責任追究具體辦法,分清黨委、紀委和有關部門責任;建立健全“一案雙查”規定,把相關要求和內容具體化,形成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嚴格依法依紀按程式追責,防止以問責代替法紀追究,使責任追究經得起歷史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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