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能如同我經常思考的哲學上的終極命題“我為什麼要活著”一樣令人費解、難以作答。可能有人看到這樣的問題會不屑回答,笑我幼稚、書生氣。可能有人會說:“我選擇是因為我喜歡。”也可能很多人會說:“選擇律師,當然是因為它是一種不錯的謀生手段,所謂‘吾業賴是以食吾軀’。” 當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些反應或者回答都無可非議。而我在這裡談談自己的想法。
從人的基本需要而言,為了擁有較為豐足而體面的生活是主要原因。人要吃五穀雜糧,要有衣食住行,沒有職業,沒有物質依賴當然不行。這幾乎是每一個有職業的人的共同目的。除此之外,是否還可能有其他一些東西呢?每一職業自然有其自身的精神和目標,只有如此,這一職業才會更發達,天才會更藍,人才會更美,生活質量才會更高,人類的前途也才會更光明。看當今,律師多以賺錢多為榮,從管理機構對律師事務所的排名也可見一斑,位高而多金者據上。用律師業的話說,就是少說空話多賺點錢。大多數情況下,律師業務創收多,意味著其服務好,誠信度高,擁有的客戶多,我也基本上贊同這樣說。按照人性的自然特點,只要存在謀求個人利益的地方,總會出現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形。職業律師也是如此。
但是律師是否真的就應該以位高而多金為目標?恐怕目前許多人會說是的,很多人口雖不說,但會身體力行之。如果允許我在這方面說一點不合時宜的話,我認為律師不應該以此為最終目標。
首先,律師職業對律師個體要求高:責任心、正義感、博學、理性、善於思辯。
對每一個生活在世的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和生活方式有一個基本的規劃和設計,在社會生活中找自己準確位子,在自己的生活空間和人文圈子裡做到盡善盡美,不斷地超越自我,在謀求一己之幸福中,為他人、為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從事律師職業的人,作為一個群體,它對每個體的要求高於其他職業,如責任心、正義感、博學、理性、善於思辯等。可見,你選擇了律師職業本身就是一種自我挑戰和定位。這樣講不是要求每個人都去從事律師職業,而是要求每個社會的一員都要嚴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素質和修養,以己之努力為人類的發展和社會和進步做出貢獻。
其次,律師在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要恪盡職守,傳法治之道,行法治之道。
每個律師能夠直接地、在每一項業務中發揮作用的就是提倡並推崇法律至上的理念,既以“師”冠之,就要有“師”之德。執業過程中必須勤勉盡責,恪盡職守,迅速積極地對待委託人的事務,不拖拉遲延、敷衍馬虎,同時在對法律的信仰、在尊重法律、遵守規則方面,要成為典範。這本身就是在承擔社會責任,傳法治之道——在工作中將法治的思想傳播,行法治之道——在工作中與那些以權代法的行為鬥爭。也許每個律師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但是這也許比我整天挑三揀四地發牢騷更有助於推動法治的程序。每個律師都應該首先以此努力為法治的進步作出表率,而不是有意無意地對司法腐敗推波助瀾。雖然有時律師為勝訴或收費會做一些不得已的事情,但我還是應該捫心自問:真是不得已嗎?有沒有別的辦法?做此事,自己、法律、社會和當事人,誰是最後的勝者?勝的價值取向是否符合人類的進步發展的方向?對於這些問題 ,如果我回答符合法的精神,那也就問心無愧,也就應奮勇而前行。
最後,律師要積極參與政治,透過職業群體的力量推動國家的制度創設和政治進步。
在律師制度成熟發達的國家,對律師群體的更高層面上的責任要求就是律師應當透過自己的努力,對於國家的政治變革、經濟發展和文化進步起到一定作用,其作用的大小直接決定一個律師對社會的貢獻的大小。事實也正是如此,回首西方國家的律師制度發展歷史,我發現,儘管律師作為一種職業,它的出現是為了滿足人們在具體的案件、事務中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但是在整個律師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律師卻已漸漸跳出了“就案說案”的活動方式,在國家制度的建立、政治改革、文明的演繹等多個領域作出了突出的、不可磨滅的貢獻。律師也因此在這些國家的社會政治結構中佔有著重要的地位,直接參與並實際影響著辦家的民主制度的運作和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美國20世紀著名律師伍羅德.威爾遜在評價美國律師的功績時說:“律師創立了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結構。在建國初期,律師主宰了所有較大的政治程序。我們全華人民的信念,被銘刻在聯邦的成文法律之中。每一個公共政策問題似乎或早或晚都將演化為法律問題,對此,必須有訓練有素的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此言不虛。前文已述,作為一個受到過良好的文化教育、專業的理論學習,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專業素質,品行情操都具有高層次性的群體,如果我們僅將自己的活動限定於有償服務的純業務的層面,如果我們所具有的豐富的智力資源不能被利用來為社會的政治變革、經濟發展、文化進步作出貢獻,那必然是律師群體的悲哀和國家、民族的不幸。所以,作為律師,我們應當具有廣泛地參與政治、改造社會的強烈的社會責任意識,在職業生涯中自覺地尋求自身的政治地位,以承擔起這一偉大、莊重的社會責任。
讓我們為這一責任不屑努力。
這可能如同我經常思考的哲學上的終極命題“我為什麼要活著”一樣令人費解、難以作答。可能有人看到這樣的問題會不屑回答,笑我幼稚、書生氣。可能有人會說:“我選擇是因為我喜歡。”也可能很多人會說:“選擇律師,當然是因為它是一種不錯的謀生手段,所謂‘吾業賴是以食吾軀’。” 當然,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些反應或者回答都無可非議。而我在這裡談談自己的想法。
從人的基本需要而言,為了擁有較為豐足而體面的生活是主要原因。人要吃五穀雜糧,要有衣食住行,沒有職業,沒有物質依賴當然不行。這幾乎是每一個有職業的人的共同目的。除此之外,是否還可能有其他一些東西呢?每一職業自然有其自身的精神和目標,只有如此,這一職業才會更發達,天才會更藍,人才會更美,生活質量才會更高,人類的前途也才會更光明。看當今,律師多以賺錢多為榮,從管理機構對律師事務所的排名也可見一斑,位高而多金者據上。用律師業的話說,就是少說空話多賺點錢。大多數情況下,律師業務創收多,意味著其服務好,誠信度高,擁有的客戶多,我也基本上贊同這樣說。按照人性的自然特點,只要存在謀求個人利益的地方,總會出現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形。職業律師也是如此。
但是律師是否真的就應該以位高而多金為目標?恐怕目前許多人會說是的,很多人口雖不說,但會身體力行之。如果允許我在這方面說一點不合時宜的話,我認為律師不應該以此為最終目標。
首先,律師職業對律師個體要求高:責任心、正義感、博學、理性、善於思辯。
對每一個生活在世的人,都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和生活方式有一個基本的規劃和設計,在社會生活中找自己準確位子,在自己的生活空間和人文圈子裡做到盡善盡美,不斷地超越自我,在謀求一己之幸福中,為他人、為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從事律師職業的人,作為一個群體,它對每個體的要求高於其他職業,如責任心、正義感、博學、理性、善於思辯等。可見,你選擇了律師職業本身就是一種自我挑戰和定位。這樣講不是要求每個人都去從事律師職業,而是要求每個社會的一員都要嚴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素質和修養,以己之努力為人類的發展和社會和進步做出貢獻。
其次,律師在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要恪盡職守,傳法治之道,行法治之道。
每個律師能夠直接地、在每一項業務中發揮作用的就是提倡並推崇法律至上的理念,既以“師”冠之,就要有“師”之德。執業過程中必須勤勉盡責,恪盡職守,迅速積極地對待委託人的事務,不拖拉遲延、敷衍馬虎,同時在對法律的信仰、在尊重法律、遵守規則方面,要成為典範。這本身就是在承擔社會責任,傳法治之道——在工作中將法治的思想傳播,行法治之道——在工作中與那些以權代法的行為鬥爭。也許每個律師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但是這也許比我整天挑三揀四地發牢騷更有助於推動法治的程序。每個律師都應該首先以此努力為法治的進步作出表率,而不是有意無意地對司法腐敗推波助瀾。雖然有時律師為勝訴或收費會做一些不得已的事情,但我還是應該捫心自問:真是不得已嗎?有沒有別的辦法?做此事,自己、法律、社會和當事人,誰是最後的勝者?勝的價值取向是否符合人類的進步發展的方向?對於這些問題 ,如果我回答符合法的精神,那也就問心無愧,也就應奮勇而前行。
最後,律師要積極參與政治,透過職業群體的力量推動國家的制度創設和政治進步。
在律師制度成熟發達的國家,對律師群體的更高層面上的責任要求就是律師應當透過自己的努力,對於國家的政治變革、經濟發展和文化進步起到一定作用,其作用的大小直接決定一個律師對社會的貢獻的大小。事實也正是如此,回首西方國家的律師制度發展歷史,我發現,儘管律師作為一種職業,它的出現是為了滿足人們在具體的案件、事務中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但是在整個律師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律師卻已漸漸跳出了“就案說案”的活動方式,在國家制度的建立、政治改革、文明的演繹等多個領域作出了突出的、不可磨滅的貢獻。律師也因此在這些國家的社會政治結構中佔有著重要的地位,直接參與並實際影響著辦家的民主制度的運作和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美國20世紀著名律師伍羅德.威爾遜在評價美國律師的功績時說:“律師創立了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結構。在建國初期,律師主宰了所有較大的政治程序。我們全華人民的信念,被銘刻在聯邦的成文法律之中。每一個公共政策問題似乎或早或晚都將演化為法律問題,對此,必須有訓練有素的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此言不虛。前文已述,作為一個受到過良好的文化教育、專業的理論學習,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專業素質,品行情操都具有高層次性的群體,如果我們僅將自己的活動限定於有償服務的純業務的層面,如果我們所具有的豐富的智力資源不能被利用來為社會的政治變革、經濟發展、文化進步作出貢獻,那必然是律師群體的悲哀和國家、民族的不幸。所以,作為律師,我們應當具有廣泛地參與政治、改造社會的強烈的社會責任意識,在職業生涯中自覺地尋求自身的政治地位,以承擔起這一偉大、莊重的社會責任。
讓我們為這一責任不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