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 為簡化核算,一般企業發生的所有業務招待費支出都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員工報銷時會計分錄為: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貸: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 如果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金額比較大,涉及部門多,應該將銷售部門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計入“營業費用”科目,其他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會計分錄同上。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比例: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 納稅調整:1、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大於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大於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例如:某企業2012年銷售收入5億元,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250萬元(50000萬元×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於2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300×40%)。2、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小於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小於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超過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差額與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之和。例如:某企業2012年銷售收入3億元,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50萬元(30000萬元×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於1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180-150+300×40%)。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的銷售(營業)收入具體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1.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淨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淨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2.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3.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制或外購)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非貨幣性資產用於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財務人員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一定不可忘記視同銷售收入也屬於業務招待費計稅收入基數的範圍。 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業務招待費……等。《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對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並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也就是說,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的損益。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 為簡化核算,一般企業發生的所有業務招待費支出都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員工報銷時會計分錄為: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貸: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 如果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金額比較大,涉及部門多,應該將銷售部門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計入“營業費用”科目,其他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會計分錄同上。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比例: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 納稅調整:1、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大於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大於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例如:某企業2012年銷售收入5億元,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250萬元(50000萬元×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於2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300×40%)。2、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小於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小於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超過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差額與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之和。例如:某企業2012年銷售收入3億元,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50萬元(30000萬元×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於1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180-150+300×40%)。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的銷售(營業)收入具體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1.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淨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淨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2.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3.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制或外購)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非貨幣性資產用於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財務人員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一定不可忘記視同銷售收入也屬於業務招待費計稅收入基數的範圍。 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業務招待費……等。《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對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並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也就是說,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的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