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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廣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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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寒冬遠去
感謝邀請,房屋徵收補償中,房屋所有權產生爭議將會如何解決?徵收公告張貼之日起,開始生效,有具體的徵收範圍和補償方案,對作出的補償方案不合理的,拆遷戶可以拒籤,下達徵收公告的日期和程式必須是合法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法律法規合理妥善解決,新法,舊法,交替階段,按照改革的新辦法執行落實,如所有權出現爭議的,按照法律,誰也登記不了,只有協商,強勢方佔用了拆遷戶的住宅,行政參與強徵強拆強佔沒有返還的,涉法涉訴的,確實行政部門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濫用職權,工作有瑕疵的,要及時糾正,政法部門協調解決,行政部門沒有參與拆遷,立項不明確,屬於個人開發的,涉嫌違法犯罪,控告,公安部門不給立案的,去法院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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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師拆遷律師
中師徵地拆遷律師最近遇到了這樣一個諮詢:某老人去世了,其子女在爭奪被繼承人房產期間,政府突然下發徵收決定,想要徵收該房屋和房屋所在土地。與此類似的所有權不明房屋被徵收的例子還有哪些型別?徵收部門是如何做出補償決定的?我們的當事人應該如何應對呢?
所有權人不明,是指被徵收房屋無產權關係證明、所有權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或者房屋產權關係正在訴訟的。由於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無法確定被徵收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徵收補償協議也就無法達成。
所有權人不明主要是包括三種情況:
1、根據相關的權屬資料查無所有人。
2、法律上的所有權人雖然明確,但所有權人下落不明。
3、所有權歸屬存在爭議,在徵收補償協商期限內不能透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明確產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補償協議是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由此可見,如果產權人尚不明確,就無法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這就要求各糾紛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儘快解決糾紛。
但是,如果糾紛遲遲無法解決,產權一直處於爭議狀態,政府就不可以徵收了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因此,當被徵收房屋出現產權不明的情況時,從法律層面是不會出現房屋徵收部門亂拆、強拆的情況,而損害當事人的利益,而是會經過合理程式,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來解決此問題。因此,當您與其他人對於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發生糾紛時,不要緊張要用法律途徑維護好自己的利益。如果出現以所有權人不明為藉口而進行強拆時,要及時阻止,保護好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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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魏紫濤律師
房屋徵收補償中,房屋所有權產生爭議。
1、如果想盡快獲得補償,就必須先解決房屋所有權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訴訟解決。
2、如果糾紛遲遲無法解決,產權一直處於爭議狀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確定補償金額,等到房屋產權明晰以後,進而進行補償。
回覆列表
一、房屋徵收補償中,房屋所有權發生爭議的,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徵收補償決定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為了解決在房屋徵收過程中當事人互相扯皮、久拖不決的情況,當被徵收房屋的產權不明時,由房屋徵收部門作補償決定。
二、對於房屋所有權歸屬存在爭議、產權不明的房屋,如何進行徵收補償對於徵收人有著具體要求。
第一、由徵收人按照有關規定對徵收房屋作勘察記錄並拍照、攝像。勘察記錄的範圍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建築結構、建築面積、房屋性質等。
第二、徵收人應將上述調查資料進行整理,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以上為被徵收房屋的產權人不明時,房屋徵收部門和市、縣級政府應當所進行的程式,透過上述程式來儘可能地從最大程度上確保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