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
糖尿病孕婦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妊娠前已有糖尿病,又稱「糖尿病合併妊娠」;另一種是妊娠前糖代謝正常,妊娠後才出現的糖尿病,又稱「妊娠期糖尿病(GDM)」。據統計,在所有糖尿病孕婦中,80% 以上為「妊娠期糖尿病(GDM)」,而「糖尿病合併妊娠」不足 20%。
無論是「糖尿病合併妊娠」還是「妊娠期糖尿病(GDM)」都屬於高危妊娠,患者一旦病情控制不好,不但會影響胎兒生長髮育,導致多種圍生期不良結局(如巨大兒、早產兒、新生兒低血糖、剖宮產率增高等),甚至還會嚴重影響母嬰的遠期健康。
「糖尿病合併妊娠」和「妊娠期糖尿病」從字面上似乎相差不大,其實兩者在糖尿病病程、診斷標準、臨床處置及預後上均有較大差異,下面,我們就從以上幾個方面做一番比較:「糖尿病合併妊娠」和「妊娠期糖尿病」不同點
1. 血糖升高的時機不同
「糖尿病合併妊娠」是指婦女在懷孕之前糖尿病就已經存在,患者可能孕前已經確診,也可能孕前未被發現;而「妊娠期糖尿病(GDM)」是指懷孕前糖代謝完全正常,懷孕後才出現的糖尿病。
2. 診斷標準不一樣
「糖尿病合併妊娠」,即「孕前糖尿病」,其診斷標準與普通糖尿病人完全相同。臨床上,有些孕婦妊娠前從未化驗過血糖,但在妊娠後的首次產前檢查中,只要血糖升高達到以下任何一項標準,也應診斷為孕前糖尿病,儘管其高血糖是在懷孕以後才發現的。
(1)空腹血漿葡萄糖 ≥ 7.0 mmol/L;服糖後 2 小時血糖 ≥ 11.1 mmol/L。
(2)75 g 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 服糖後 2 小時血糖 ≥ 11.1 mmol/L。
(3)伴有明顯的糖尿病症狀,同時隨機血糖 ≥ 11.1 mmol/L。
「妊娠期糖尿病(GDM)」的診斷標準:在妊娠 24~28 周採用 75 g 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診斷切點為:空腹血糖 ≥ 5.1 mmol/L 或服糖後 1 小時血糖 ≥ 10.0 mmol/L 或服糖後 2 小時血糖 ≥ 8.5 mmol/L,血糖值滿足其中任何一點即可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GDM)」。
3. 孕前準備不同
糖尿病合併妊娠的婦女孕前準備需停用口服降糖藥,改用胰島素治療,要求在孕前把血糖控制在正常水平,同時,還要圍繞糖尿病併發症進行全面篩查,包括血壓、心電圖、眼底、腎功能等等,最後由糖尿病醫師和婦產科醫師根據檢查結果評估是否適合懷孕。而妊娠期糖尿病(GDM)一般發生在妊娠中、晚期,換句話說,在懷孕前其血糖是正常的,因此,孕前準備相對簡單。
4. 對胎兒及孕婦的影響不同
妊娠期糖尿病(GDM)主要發生在妊娠中、晚期。對胎兒的影響主要是引起巨大兒,誘發早產,增加分娩難度及剖宮產率等;對孕婦的影響主要是誘發酮症酸中毒。而孕前就有糖尿病的婦女,一旦血糖控制不好,其不良影響貫穿於整個圍產期,例如,孕前高血糖可導致不孕;孕早期高血糖可顯著增加流產、胎兒畸形的發生風險;妊娠中、晚期高血糖可使巨大兒,早產、剖腹產率顯著增加。因此,在孕中期應該做 B 超檢查胎兒的心血管和神經管系統,除外胎兒嚴重的畸形。
5. 治療時程不同
糖尿病婦女的血糖控制貫穿於孕前、妊娠期及產後的全過程,也就是說,需要終身治療。而妊娠期糖尿病(GDM)的血糖升高始於妊娠的中、晚期,隨著分娩的結束,血糖大多可恢復正常(少數例外),也就是說,對大多數 GDM 患者的降糖治療主要集中在妊娠中、晚期這段時間。
6. 治療難度不同
妊娠屬於一種應激反應。糖尿病患者懷孕後,其血糖升高及波動往往比孕前更加明顯,且難以控制,幾乎都需要使用胰島素來控制血糖。相比之下,妊娠期糖尿病(GDM)患者的糖代謝紊亂相對較輕.大多數患者透過飲食治療及適當運動便能使血糖控制達標,只有少數 GDM 患者需要使用胰島素控制血糖。胰島素不能透過胎盤屏障,無胎兒無致畸作用,是目前唯一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批准可以用於妊娠期的降糖藥物。
7. 預後不同
絕大多數妊娠期糖尿病(GDM)患者產後血糖即可自行恢復正常,可以停藥;而孕前就有糖尿病的患者分娩後糖尿病依然存在,治療不能中斷。需要說明的是,妊娠期糖尿病(GDM)應該在產後 6~12 周做糖耐量試驗(OGTT),重新評估糖代謝情況。如果達到糖尿病診斷標準,就要診斷糖尿病;如果 OGTT 正常,今後每隔 2~3 年,再還要複查血糖。這是因為 GDM 是 2 型糖尿病的高危因素,GDM 患者日後罹患糖尿病的風險很高。
不一樣。
糖尿病孕婦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妊娠前已有糖尿病,又稱「糖尿病合併妊娠」;另一種是妊娠前糖代謝正常,妊娠後才出現的糖尿病,又稱「妊娠期糖尿病(GDM)」。據統計,在所有糖尿病孕婦中,80% 以上為「妊娠期糖尿病(GDM)」,而「糖尿病合併妊娠」不足 20%。
無論是「糖尿病合併妊娠」還是「妊娠期糖尿病(GDM)」都屬於高危妊娠,患者一旦病情控制不好,不但會影響胎兒生長髮育,導致多種圍生期不良結局(如巨大兒、早產兒、新生兒低血糖、剖宮產率增高等),甚至還會嚴重影響母嬰的遠期健康。
「糖尿病合併妊娠」和「妊娠期糖尿病」從字面上似乎相差不大,其實兩者在糖尿病病程、診斷標準、臨床處置及預後上均有較大差異,下面,我們就從以上幾個方面做一番比較:「糖尿病合併妊娠」和「妊娠期糖尿病」不同點
1. 血糖升高的時機不同
「糖尿病合併妊娠」是指婦女在懷孕之前糖尿病就已經存在,患者可能孕前已經確診,也可能孕前未被發現;而「妊娠期糖尿病(GDM)」是指懷孕前糖代謝完全正常,懷孕後才出現的糖尿病。
2. 診斷標準不一樣
「糖尿病合併妊娠」,即「孕前糖尿病」,其診斷標準與普通糖尿病人完全相同。臨床上,有些孕婦妊娠前從未化驗過血糖,但在妊娠後的首次產前檢查中,只要血糖升高達到以下任何一項標準,也應診斷為孕前糖尿病,儘管其高血糖是在懷孕以後才發現的。
(1)空腹血漿葡萄糖 ≥ 7.0 mmol/L;服糖後 2 小時血糖 ≥ 11.1 mmol/L。
(2)75 g 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 服糖後 2 小時血糖 ≥ 11.1 mmol/L。
(3)伴有明顯的糖尿病症狀,同時隨機血糖 ≥ 11.1 mmol/L。
「妊娠期糖尿病(GDM)」的診斷標準:在妊娠 24~28 周採用 75 g 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診斷切點為:空腹血糖 ≥ 5.1 mmol/L 或服糖後 1 小時血糖 ≥ 10.0 mmol/L 或服糖後 2 小時血糖 ≥ 8.5 mmol/L,血糖值滿足其中任何一點即可診斷為「妊娠期糖尿病(GDM)」。
3. 孕前準備不同
糖尿病合併妊娠的婦女孕前準備需停用口服降糖藥,改用胰島素治療,要求在孕前把血糖控制在正常水平,同時,還要圍繞糖尿病併發症進行全面篩查,包括血壓、心電圖、眼底、腎功能等等,最後由糖尿病醫師和婦產科醫師根據檢查結果評估是否適合懷孕。而妊娠期糖尿病(GDM)一般發生在妊娠中、晚期,換句話說,在懷孕前其血糖是正常的,因此,孕前準備相對簡單。
4. 對胎兒及孕婦的影響不同
妊娠期糖尿病(GDM)主要發生在妊娠中、晚期。對胎兒的影響主要是引起巨大兒,誘發早產,增加分娩難度及剖宮產率等;對孕婦的影響主要是誘發酮症酸中毒。而孕前就有糖尿病的婦女,一旦血糖控制不好,其不良影響貫穿於整個圍產期,例如,孕前高血糖可導致不孕;孕早期高血糖可顯著增加流產、胎兒畸形的發生風險;妊娠中、晚期高血糖可使巨大兒,早產、剖腹產率顯著增加。因此,在孕中期應該做 B 超檢查胎兒的心血管和神經管系統,除外胎兒嚴重的畸形。
5. 治療時程不同
糖尿病婦女的血糖控制貫穿於孕前、妊娠期及產後的全過程,也就是說,需要終身治療。而妊娠期糖尿病(GDM)的血糖升高始於妊娠的中、晚期,隨著分娩的結束,血糖大多可恢復正常(少數例外),也就是說,對大多數 GDM 患者的降糖治療主要集中在妊娠中、晚期這段時間。
6. 治療難度不同
妊娠屬於一種應激反應。糖尿病患者懷孕後,其血糖升高及波動往往比孕前更加明顯,且難以控制,幾乎都需要使用胰島素來控制血糖。相比之下,妊娠期糖尿病(GDM)患者的糖代謝紊亂相對較輕.大多數患者透過飲食治療及適當運動便能使血糖控制達標,只有少數 GDM 患者需要使用胰島素控制血糖。胰島素不能透過胎盤屏障,無胎兒無致畸作用,是目前唯一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批准可以用於妊娠期的降糖藥物。
7. 預後不同
絕大多數妊娠期糖尿病(GDM)患者產後血糖即可自行恢復正常,可以停藥;而孕前就有糖尿病的患者分娩後糖尿病依然存在,治療不能中斷。需要說明的是,妊娠期糖尿病(GDM)應該在產後 6~12 周做糖耐量試驗(OGTT),重新評估糖代謝情況。如果達到糖尿病診斷標準,就要診斷糖尿病;如果 OGTT 正常,今後每隔 2~3 年,再還要複查血糖。這是因為 GDM 是 2 型糖尿病的高危因素,GDM 患者日後罹患糖尿病的風險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