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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下午,杭州保姆縱火案庭前會議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此時,距離杭州6·22保姆縱火案過去已半年有餘,朱小貞母子四人離開人世很久。 其最後留於世的報警通話錄音中,有煙嗆中的咳嗽聲,有幼子稚嫩的“媽媽,我怕”聲,她的聲音焦急得變了音,卻最終沒能走出火場。現在,整理當天早晨起火後的報警電話及回撥電話錄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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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我是嶼峰

    一個快樂的五口人家。一夜之間,三個孩子一個女主人就這麼被惡毒女保姆害死了!

    期待法律的公正!支援死刑判決!

  • 2 # 姬鵬

    “保姆縱火案”發生將近一年(2017年6月22日),因其中牽扯的道德人性較為複雜多變,一直浮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上。在“一審”中,以放火罪和盜竊罪二罪並罰,決定對莫煥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莫煥晶當庭表示認罪。但在“一審”宣判不久後,莫煥晶表示對判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訴,也導致案件不得不進入“二審”。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莫煥晶應該屬於被輿論欽定的“死刑犯”,這不是基於簡單“道德審判”的層面,因為從法律範疇上,她所觸發的惡果,也已經達到既定的懲治範圍。當然,“死刑不死刑”,只是法律上的意義。對於莫煥晶而言,她本身的人設存在,或許早已“被執行死刑”。

    於此而言,“二審”的存在,實質上就是莫煥晶為“求生”(從“死刑的人”變成“死緩”或者“無期徒刑”)的一種爭取過程。而並非說她可能“被寬恕”、“被洗白”。而這種“求生”的願望是否可以實現,實際上也並不樂觀。但作為個人“求生”的爭取,似乎又必須給予一定的空間,這與善惡無關,只是單純對生命的考量而已。從這個層面上而言,“二審”的存在似乎又具有更普適的意義。

    從對惡性事件的評價來看,絕大多數普通人都希望對犯罪份子的懲治“從重,從快,從嚴”,以此讓社會能迅速安定下來。他們中大多數人認為,刑事案件永遠是一件“打擊壞人”、只有“壞人”才會捲進去的事情,而自己屬於“好人”之列,好像永遠不會觸及。

    而嚴峻刑法、快速斷案,即便產生誤差,造成的也是“壞人倒黴”,和自己沒什麼關係的,自己永遠不會需要一個保護被告的法律。而這也導致,在輿論的情緒流中,容易出現法律還未動,道德已經開始審判的情境,不能說這是最壞的圖景,但一定不是最好的願景。

    但是,一個國家的法律是針對它的全體人民,只有每一個人在法律中被公正看待,任何一個“個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況下受到法律的保護。從而擁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個社會縱容對一部分大家認為是“壞人”的人草率處理,表面上看起來是維護“好人”的利益,但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已經隱含對每一個“個體”權利的危險。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莫煥晶的辯解求生,在大的社會層面上是積極的,而非一部分人所認為的“寬恕惡魔”。還有不少人質疑律師是不是“為錢而不要正義”,這裡也要說明一下。從律師的職業職能出發,為自己的客戶提供法律服務,只要不違背法律層面上的規則,實際上就是合理的。而這無需道德上的過分苛責,否則法律的意義也就不那麼重要了。

    所以,這也體現出用法律剝奪生命的“謹慎性”。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允許“死刑犯”有上訴的機會。這不是說法律在袒護“壞人”,而是法律作為抽離道德的一種規則,它更講究對抽象人性的尊重和珍視。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壞人”還是“好人”,就是依照規則處理,而不是從情緒和立場層面去治罪,這或許就是法律本身的魅力。

    於此,對於莫煥晶對“二審”的爭取,無論結果如何,過程本身都值得尊重和理解。因為這種“求生”的過程,這是每一個人生命的底色。甚至,在很多國家裡,人們對“死刑”本身也存在爭議,這裡暫且不過多討論。不過,從“死刑犯”對生命的渴求層面而言,似乎這算是一次典型的求生正規化。

    說到底,從莫煥晶賭博,盜竊,放火這一系列過程中,除卻顯露出人性的險惡,同時也展現出人類求生的慾望失控。而這個過程中,也再次提醒我們每一個人。失控的慾望往往會成就失控的結局,我們以為的小惡往往會成就大惡。

    而莫煥晶不斷的周旋,也只能說明她對生命本身還心懷希望,但卻難以洗刷她對林家的罪孽。甚至,就算她被立即“執行死刑”,罪孽也依舊不會消散。悲劇發生就代表它永遠的發生了。罪惡的懲治只能算是一種慰藉,而不能消除它本身帶來的創傷。這就像我們常講的:“我不小心打你一下,難道反過來回擊就能緩解傷痛”。顯然是不能的,最多也就是舒緩情緒而已。

    從這個意義上而言,也更加確信“二審”的價值更多在於生命本身和社會圈層。而對於林生斌一家而言,莫煥晶應該早就“死掉”,因為她不僅摧毀掉的是林家人和林家人的家園,同時也粉碎掉林家人對她的照顧和信任,而這一切足以將其“人設”從林生斌的生活中抹掉。

    當然,作為一個“公共事件”,主流的輿論還是希望維持“一審”,但這與“二審”的啟動並不矛盾,都是為尊重生命而追問,只是一個是正義面的追問,一個是救贖面的追問。結局或許早已不重要,但它本身的存在卻能使法律更加貼近人性,而非以道德的不剋制殺死罪惡的不剋制。

    所以,我特別認同劉再復對人性的解釋。他說,獸的原則,咬死同類,然後自己活下去;人的原則,保護同類,讓同類和自己一起活下去。然而讀了中國的酷刑史,便會知道,許多人的行為,是最兇猛的野獸也不會幹的。

    以此為“二審”的莫煥晶作結,她有求生的權利,但也是最後的權利,她死不死不重要,重要的是生命永遠值得尊重,那怕“死刑犯”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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