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體系中的“陪審團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陪審團制度有利於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審團制度透過分權制衡,審判監督,堅持讓公眾分享司法權力,保證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還使普通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權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於保障司法獨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權利的影響,防止了其他部門對司法權的干涉和影響維護了司法獨立,促進公平的司法。
3、防止權利的濫用和司法的腐敗。在審判的當天,透過隨機的方式人民陪審團,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賄賂12個臨時確定的而且處於隔離狀態的陪審員是很困難的。同時12個陪審員之間相互制約又達到防止權力濫用的效果。
4、促進整個人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在陪審團制度下,是社會中的絕大多數參與到司法審判的活動中來,整個過程是一個非常生動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潛移默化中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 陪審團雖然有以上的優點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於: 1、陪審員缺乏法律知識和司法經驗,很難做出公正的判決。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審員不是依據法律而是個人知識和民眾意識,並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過高。陪審團制度導致訴訟程式複雜,訴訟成本提高。如陪審團打不成一致意見,倒是訴訟結果懸而未決,同時還要準備新的陪審團重新審理,拖延了時間,總價了成本。
西方法律體系中的“陪審團制度”有利也有弊。主要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陪審團制度有利於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審團制度透過分權制衡,審判監督,堅持讓公眾分享司法權力,保證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還使普通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權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於保障司法獨立。普通公民不受政府及其他權利的影響,防止了其他部門對司法權的干涉和影響維護了司法獨立,促進公平的司法。
3、防止權利的濫用和司法的腐敗。在審判的當天,透過隨機的方式人民陪審團,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才空的,要想賄賂12個臨時確定的而且處於隔離狀態的陪審員是很困難的。同時12個陪審員之間相互制約又達到防止權力濫用的效果。
4、促進整個人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在陪審團制度下,是社會中的絕大多數參與到司法審判的活動中來,整個過程是一個非常生動的,深刻的,富有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潛移默化中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 陪審團雖然有以上的優點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缺陷,其缺陷主要在於: 1、陪審員缺乏法律知識和司法經驗,很難做出公正的判決。那些不懂法律的陪審員不是依據法律而是個人知識和民眾意識,並不是真正的法治。 2、成本過高。陪審團制度導致訴訟程式複雜,訴訟成本提高。如陪審團打不成一致意見,倒是訴訟結果懸而未決,同時還要準備新的陪審團重新審理,拖延了時間,總價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