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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307727928136

      營業外支出的稅法規定

      1.各種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納的罰款、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

      3.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4.損贈支出又具體分為以下情況:

      (1)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

      (2)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所稱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透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所稱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組織。

      (3)納稅人透過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向老年活動場所的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損贈,納稅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盈利性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5.財產損失。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毀損、報廢淨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准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6.國家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均不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專案。即企業計提的八項準備金,除經稅務機關批准的計提不超過年末按《企業會計制度》計提基數0.5%的壞賬準備可在稅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  7.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8.出售職工住房的財產損失。企業出售職工住房的收入計入住房週轉金,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因此,發生的出售職工住房的財產損失也不得稅前扣除。  9.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10.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如債權擔保等原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履行的賠償,企業負責人的個人消費等,均屬無關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會計與稅法差異分析  會計制度和稅法對營業外支出的規定差異較大。年末企業應按稅法進行納稅調整,已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專案,稅法不允許扣除的專案,應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稅法有扣除比例的專案,超出比例部分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允許扣除的專案,則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例如,各種非廣告性的贊助,會計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而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應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盤虧和毀損差異:會計上對此區別情況處理:

      (1)存貨的盤虧和毀損,報企業有關權力部門批准後,屬於自然損耗產生的定額內損耗,轉作管理費用;屬於計量收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贊成的存貨短缺或毀損,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款和過失人的賠償,然後將淨損失記入管理費;屬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然後將淨損失轉作營業外支出。

      (2)固定資產盤虧損、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轉作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仙生產經營過程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贊成的非常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還比如,企業計提的八項準備金,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增加管理費用;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和委託貸款減值準備,衝減投資收益;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增加營業外支出。計提八項準備金,都減少企業當期利潤。國家稅法規定,除經稅務機關批准的計提不超過年末《企業會計制度》的0.5%的壞賬準備可在稅前扣除的專案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企業對營業外支出進行納稅調整時,要將這部分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債務重組損失差異:稅法規定,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的條件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稅前扣除;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而會計制度規定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都記入營業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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