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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袁熙_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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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昊睿寶媽
這個問題好多人都遇到過。
如果按合同走,你是要賠違約金的,那就存在打官司。且不說官司誰贏誰輸,最後都是兩敗俱傷。
你現在不做,押金那些肯定是不會退給你。
走之前是必須結清之前的房租的,也就是你當月之前的房租是要交的,至於1000多的水電費,你們可以去對錶,看看是否多收,如果多收可以報警。
今年太多商鋪倒閉的,虧了很多人,這是天災,誰也不想。你只能去和房東商量一下賣賣慘。實在不行就報警處理。
商鋪租賃是房地產三級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商鋪作為市場經濟交易的載體之一,有關商鋪租賃的糾紛也較為常見,而且有關商鋪租賃的糾紛涉及的標的額也並不低,有些商鋪租賃年租金達幾十萬的都有,這個跟商鋪所在的商圈有很大的關係,由此,無論對於出租方還是租賃方來說,需要注意好有關的風險。
A招商階段的租賃糾紛
商場的出租者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擅自變更租賃合同約定的商鋪位置;
2、擅自縮小原定的租賃位置;
3、商場因招商不足未能如期開業;
4、商場為了招商而管理混亂,未能如同招商宣傳階段一樣,進行功能劃分;
5、商場雖開業,但配套的電梯、水電、網路等不具備,承租者入駐時發覺與預期相差甚遠。
因此,對於承租者來說,不應一味的看重商場的招商宣傳,更應該注意租賃合同裡的約定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如果租賃合同未對商場可能出現前述五種情況作出違約約定或者退還租金或租賃保證金的約定,則承租者將依照合同法的法理及有關規定進行索賠,從索賠的角度以及保護自己權益的角度來說,將會加大自己的訴訟成本。反之,對於商場出租者而言,如果對於招商預期期望過高,而擅自存在誇大宣傳或者過度宣傳,則可能在實際招商情況不佳之時,面臨承租人的索賠,甚至是集體訴訟。
B簽約階段的資信審查問題
所謂資信審查,在此僅指出租人是否有出租的資格,承租人是否具有承租的能力,那麼相對於承租人來說,本人僅提醒有關如何核實出租人的出租資格。大型商場,一般開發商委託物業代為出租,那麼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是有關的物業獲得開發商的授權手續,另一方面,還需要注意關於出租的商場是否存在出租限制,即是否商場的權屬是否存在瑕疵或者受限,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而發生前述情況下,承租人一般風險較大,且如果後期租賃後需要辦理有關經營證照時,可能會遇上阻礙。對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意向書時,需要先核實是否存在前述情況,尤其承租的成本較高、投資較大時。但是現實中,很多農村集體用地也有建立商場出租,但是在辦理證照方面,只要村委出具證明,還是不存在辦理的障礙,對此,需要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核實是否存在證照辦理的困難,避免承租後無法合法經營,對於違法建築、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查封的房子,承租人承租確實要三思而後行。
C商鋪租賃合同的約定問題
商鋪的租賃合同,常見的事項除了主體之外,主要是:承租的地點、面積、租金、租金遞增的比例及時間點、租賃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違約金、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糾紛處理途徑、拆遷賠償問題等。
由於事項較多,僅針對其中上述部分事項進行分析。
首先,關於承租的地點,該事項的約定,一方面涉及約定法院管轄時的選擇問題,另一方面如是招商階段還涉及出租人變更具體的店面時,相對應的違約條款設計問題。
其次,關於租金遞增以及時間點的問題,這裡需要關注的是遞增的基數,是以月租金還是季度租金還是年度租金為計算基礎。而遞增比例及時間點,明確約定好則承租人可以預估租賃合同履行的成本及收益問題,從而對於承租的投資是否可行作出預估。
第三,關於租賃保證金或者履約保證金,一般是確保承租人依約履行合同的保證金,針對的是承租人單方違約或者損壞店面或者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等,該點要詳列部分情況下做好兜底條款的設計。
第四,關於拆遷賠償問題,為何需要提及該問題,理由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的徵收及補償僅針對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說,一旦承租的店面發生徵收,則國家是不對承租人進行補償的,該問題將由房屋的所有權人與承租人自行處理,當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其中對房屋所有權人的徵收補償就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因此,承租人必須與出租人對可能發生的徵收補償時如何處理雙方的關係作出約定,因為一旦發生徵收事件,則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承租人最好選擇出租人價值補償,補償的範圍包括預期經營利益的損失、裝修折舊損失、搬遷費用等,同時需要將前述範圍具體化、數值化便於後期操作。如果沒有約定較為詳細及可操作性,則承租人只能依據實際損失進行索賠,而實際損失的舉證證明將比較難,發生訴訟時將會增加自己的舉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