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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843733255160

    實名反對大部分回答。不完全是。無論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只要侵權方並非無責,那麼交強險承保公司應當向受害方直接賠償,賠償範圍限於交強險限額(人身傷害12萬,其中醫療費1萬)。如果事故造成的損失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那麼超出部分就要看雙方的事故責任分擔。譬如事故造成受害者總共15萬的賠償,交強險要賠12萬,剩餘三萬就得看事故責任怎麼劃分。如果是同等責任,那麼這3萬就是侵權方賠償1.5萬,自己負擔1.5萬。如果侵權方有購買商業險,那麼這1.5萬就不用侵權方自己掏錢支付,而是由商業險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受害方。但是商業險保險公司如何賠償給受害方,是得看商業險保險條款是如何約定的。這麼多保險公司,每個保險公司的商業險保險條款都是五花八門,會有各種各樣的條款約定,什麼情況不賠,什麼損失不賠,什麼情況賠多少。譬如有的條款約定,侵權方車輛未年檢的不賠。有的條款約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不賠(如修車造成的停運損失),有的條款約定,保險公司有5%的免賠率(如1.5萬中的5%即750元不賠)。那麼根據這些條款,商業險保險公司可以理直氣壯地拒絕賠償。但是,商業險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並不代表免除了侵權方的賠償責任。這麼說吧,受害方因事故造成的一切合法合理的損失,均應當由侵權方負責賠償。國家強制要求侵權方購買交強險和侵權方自願購買商業險,僅僅是侵權方找來幫助他履行賠償責任的”合作伙伴”而已。合作伙伴依據合作協議而拒絕合作,並不代表侵權方也有理由拒絕合作。所以,如果根據保險條款而商業險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那一部分,就應當由侵權方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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