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的規定,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是中國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的闡述,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一方必須是車輛。即發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雙方或者是兩車之間、或者是人車之間發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響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須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車輛進行了界定,這裡的車輛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可以有相對方可以沒有相對方,車輛因側翻導致自己損失的事故就是沒有相對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對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輛車發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對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範圍是道路,發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的含義也做了解釋,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還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應當說,凡在這些場所發生的事故都應當屬於道路交通事故。這時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車庫、私有場院內的場所等那些非公眾通行的地方發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個主觀因素是過錯或者意外。在法律意義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追求結果的發生,駕車追求撞人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就是故意,這一行為不是交通肇事行為,而是故意傷害。過失是行人應該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沒有認識到或認識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是一種過失行為,是一種最為常見的肇事行為。發生意外的情況,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發生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情況。如由於客觀原因使道路狀況變化、剎車失靈等。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因素,對於明確道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有著很重要的意義。解釋中還提到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是指由於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給雙方當事人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如果雖然發生了碰撞,但對雙方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或損失,也就談不上為交通事故了。
新中國最早的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是1951年經政務院批准,由公安部公佈的《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但是該法並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隨後又出臺了幾部有關道路交通的部門規章,也都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直至1991年國務院釋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才第一次明確地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變遷也是中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由於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失。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義較的事故定義去掉了違法行為這個在過去處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將過失改為過錯,並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義與國外定義比較,類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傷或物損的意外事件。但是無論是美國定義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還是日本定義中的“由於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對當事人的主觀方面來說都隱含了過錯或者意外,從這個角度而。言,中國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與美國、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這反應出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中國正在與國際接軌。
這個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的規定,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是中國法律對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的闡述,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一方必須是車輛。即發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雙方或者是兩車之間、或者是人車之間發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響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須是車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對車輛進行了界定,這裡的車輛包括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可以有相對方可以沒有相對方,車輛因側翻導致自己損失的事故就是沒有相對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對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輛車發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對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範圍是道路,發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的含義也做了解釋,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還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應當說,凡在這些場所發生的事故都應當屬於道路交通事故。這時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車庫、私有場院內的場所等那些非公眾通行的地方發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個主觀因素是過錯或者意外。在法律意義上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追求結果的發生,駕車追求撞人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就是故意,這一行為不是交通肇事行為,而是故意傷害。過失是行人應該認識到結果的發生而沒有認識到或認識到結果的發生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是一種過失行為,是一種最為常見的肇事行為。發生意外的情況,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發生了當事人意想不到的情況。如由於客觀原因使道路狀況變化、剎車失靈等。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因素,對於明確道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有著很重要的意義。解釋中還提到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是指由於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給雙方當事人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如果雖然發生了碰撞,但對雙方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的傷害或損失,也就談不上為交通事故了。
新中國最早的有關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是1951年經政務院批准,由公安部公佈的《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但是該法並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隨後又出臺了幾部有關道路交通的部門規章,也都沒有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直至1991年國務院釋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才第一次明確地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變遷也是中國對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對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由於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失。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發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險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義較的事故定義去掉了違法行為這個在過去處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將過失改為過錯,並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義與國外定義比較,類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傷或物損的意外事件。但是無論是美國定義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還是日本定義中的“由於車輛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傷或物的損壞”,對當事人的主觀方面來說都隱含了過錯或者意外,從這個角度而。言,中國道路交通事故新定義與美國、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這反應出在交通事故處理方面中國正在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