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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yujnxddhj

    可以的。

    1、《勞動法》第44條規定:(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也就是說:

    (1)公司在日常安排加班:只能“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不能以安排調休來不支付加班費。

    (2)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如果能安排調休,就應優先安排調休,不能安排調休時,才應支付200%的加班工資。所以:公司“週末加班只能調休”,如果調休時間能保證的話,不違反《勞動法》。(因為:週末的休息時間是職工緩解一週勞累的時間,此時安排加班如不能好好休息,將嚴重影響職工的身體健康,不同於日常加班,所以:以補休為優先選擇。)

    (3)如果是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加班:必須支付300%的加班費,不能以安排補休來代替。

    3、公司把“加班一兩個小時根本不算加班”:是錯誤的,違反了《勞動法》第41 條: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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