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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18172164207

    必然是不能的。

    這個問題裡面思細級恐的幾個點。

    (1)合同只有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之所以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持有勞動合同文字,就是為了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雙方能夠證明當初自己曾經約定哪些條款,這些條款就是用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

    現在勞動合同只有一份,而且被收上去了,以後萬一有點啥爭議,你連直接證據都拿不出來,最多也只能透過其它的證據去證明自己和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萬一遇上公司在合同上面進行換頁、塗改這樣的噁心操作,分分鐘把你坑到懷疑人生。

    (2)合同存在空白未填的條款

    問題裡面只說了合同“上面很多空白的地方沒有填”,所以我不太清楚具體沒有填的是什麼。如果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條款,那是必須清楚明白地寫進勞動合同的: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這些條款直接關係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寫明,而是任由用人單位後面在空白的地方隨意發揮,後果不堪設想。

    (3)突然要求籤勞動合同

    我不太理解這個突然要求的意思,言下之意,是之前貴司和員工之間一直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了,為啥?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現在突然要求籤勞動合同,可能只是為了掩蓋自己曾經的違法行為。而如果你就這麼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後續產生賠償的時候,工齡可能也會被少算一點了。

    可以說,貴司在一步一步給你們挖坑,這樣的合同你都敢籤的話,我只能說你的心很大了。

  • 2 # 使用者693921898468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後,勞動者有權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20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雙方約定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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