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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解讀:形成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本條主要針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以及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責任作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有二:一是受降低用工成本的驅動,不籤勞動合同有可能逃避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降低解僱職工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等成本;二是現行法律規定當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承擔的法律責任僅是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單位終止雙方關係的須支付員工工齡經濟補償金以及小額的罰款等———較輕的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沒有強有力的處罰措施。新規定中,首先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做了明確的界定。應當說,該條規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還是較為寬泛的,但超過這個時間仍未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處罰規則非常嚴厲。可以預見,新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將不敢“玩火”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將來考慮的重點應轉向如何在管理中採取各種強化措施,建立單位內部嚴格的勞動合同簽訂紀律,禁止或防範出現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隨著勞動合同法這個新規定的實施,那種認為“勞動合同是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的檔案”的傳統觀點將發生變化,勞動合同將逐漸成為“保護用人單位和員工合法權益的檔案”,用人單位必須日益重視起勞動合同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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