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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戲語

    古代,那就是古時候了。也要看那個朝代了,如果一個惡官貪官被一萬個人踩死了,能抓住兇手估計很難,怎麼破案就看踩死的物件是誰,後臺如何了。

    假如是踩死一個沒有任何後臺的惡官,這說不過去啊,一個惡官背後必定有堅實的後臺,他才敢如此,所以這樣的惡官被踩死了,那一萬個人之中,絕對要被斬幾個來抵命,因為後臺臉上過不去,就要拿人來交代。

    假如踩死貪官,如果是一個沒有靠山的。那就是罪有應得了,因為沒有靠山,誰也不想去找麻煩,一萬人踩死一個人,那得有多大的民怨,一般人躲都來不及,還去找兇手。誰稱頭去抓人,誰就洗不乾淨了。

    如果以破案方面來說,沒有現在的攝像頭,沒有指紋和腳印鑑定的先進科技,就算狄仁傑和包青天出來,也怕是難斷此案。抓一萬人來查,以為是抓螞蟻那麼簡單嗎?這事還只能找幾個參與的意思一下差不多了。

    如果踩死這個惡官貪官是以為皇親國戚,後臺或者當朝的奸邪之臣,那這一萬人估計就遭殃了,不說全部被處罰,至少有幾百人會因此妻離子散。如果後臺是一個明理的皇帝或是大臣,那就簡單多了。都無罪。

  • 2 # 夜不閉戶深耕半夜

    古代的刑偵手段與刑偵技術自然不能與現代相提並論。那時候既沒有監控錄影可調取,也沒有提取指紋的相關技術,更別說DNA或各類痕跡檢驗了。

    但在古代發生這樣的事件或刑事案件時,是否就不能將兇手繩之以法?這個肯定不是,古代也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運用。除了在辦案過程中缺少科學儀器的幫助外,其他該有的也一樣不落。

    從刑偵的手段和辦案的程式上看,古代也有訊問犯罪嫌疑人、案發地的現場勘驗、屍檢、明查暗訪、收集證據、開庭審理……等,這些都與現代的基本相同。

    唯一不同的,只是古代對於某些案件,有時更依賴於辦案官員的過往經驗。因此,古代若發生惡官貪官被一萬人踩死的案件,是有可能抓住兇手的。

    題幹中給出此案的資訊

    一、犯罪嫌疑人的範圍在一萬人以內,兇手只可能產生於其中;

    二、死者的死因是被人為故意踩踏致死;

    三、此案屬於突發性案件,並無事先預謀或犯罪預備的可能。且兇手行兇之時,其行為並非有序地進行。

    (因本案不可能是一萬人排好隊,統一著裝有序地每人上前踩上一腳。若出現這樣的情形,等於每個都是兇手,就沒有能否破案一說了。因此,本案的發生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眾人出於憤慨之心一哄而上。)

    偵破此案的方法

    全案的關鍵,在於如何確定人群中處於核心位置,且在受害人周邊的那一小撮行兇者。因此,能否認定這部分的嫌疑人至關重要。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首先,要求各犯罪嫌疑人描述在案發現場的所見所聞及當時所處的位置,準確說出前後左右所見之人的體貌特徵、服飾顏色等;其次,對各人的口供進行相互對比;最後,得出各人初步的大概位置。(真正的兇手在這部分未必和盤托出說真話)

    二、犯罪嫌疑人之間相互指認

    各犯罪嫌疑人根據自己的供述,透過對身高、容貌、膚色、語音、服飾、髮型等特徵,分批指認出案發時各自身旁所見之人。進一步確認其口供的真實性,為進一步縮小範圍找出依據。

    三、讓各犯罪嫌疑人指證行兇者,並自證其無罪

    在案發現場,肯定有眾多未參與行兇的,目睹了當時行兇的全過程,透過這部分人的指認,可以得到一個案發時的大致情形。而自證其無罪,只是再次確認其位置及行為。

    四、勘驗案發現場提取相關證據

    按常理,發生這樣的事件,由於現場人數眾多,已達到一萬人,在沒有做出有效防護措施或指引的前提下,人群必然不會有序地集中在一起,相互間發生推撞、踩踏的機率相當高。

    身處最外圍的人群都拼命想往裡面擠,因此,在現場鞋子被踩掉的肯定不在少數。有的或是一隻,有的可能是一雙。而且,被踩掉鞋子的肯定不會是人群中最外圍的,只有在前後都有人的情況下,鞋子才會被擠、踩而掉落。

    另外,兇手身處在人群的最核心部分,當人群出現擁擠推搡時,也必然承受某種程度的衝擊或造成身體損傷,衣衫不整、遺落個人物品等情形都會出現。同時,既然是被踩死的,屍檢時還可以觀察死者身上衣服是否留有兇手的鞋印。

    五、將收集到的證據,對各犯罪嫌疑人進行比較,進一步縮小範圍

    衣衫整齊鞋帽沒掉也沒受損傷的,基本可以認定是在人群外圍的,首先將這部分人排除掉。剩下的透過現場遺留鞋子的位置確定是否處在死者身旁,如果與屍體相距過遠也可以確定並無作案的可能,這樣無疑能夠進一步縮小範圍。對於衣冠不整又身有新的傷痕,可列作重點嫌疑物件。

    六、升堂審理

    古代升堂審理案件時,法律允許對犯罪嫌疑人動用刑具。因此,對於被確定有重大嫌疑的部分人員,在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仍拒不承認時,必要時擺放眾多的刑具進行恫嚇。最後,再結合同案嫌犯一致指認的證人證言及證據等,應可以查找出此案真正的元兇。

  • 3 # 昆明郭登友律師

    我覺得你提出了一個法不治眾的問題,一萬個人都冒著犯殺人罪的風險,去殺死一個,不是法律出了問題,而是社會出了問題。但從破案技術上來講,一萬個人都是共同犯罪啊,很好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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