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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馬38186

    首先我們來回顧一下蔡徐坤與他老東家的關係糾葛,那是在三年前,蔡徐坤在《星動亞洲》嶄露頭角時,還是個未滿18歲的未成年少年,當時簽約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公司,並不是他看走了眼,而是此公司牽頭並聯合愛奇藝製作的《星動亞洲》,當時應該所有學員參與這個選秀節目前都曾有過約定的,簽約後搞了個偶像男團SWIN而出道,我們現在才知道他的簽約期長達七年,並且規定頭三年收入三七分成,當然公司得大頭,三年後是四六分成,到最後一年還五五分成,還有,如果藝人叛變,對不起,你得支付八千萬的違約金。可憐坤坤的明星夢呵,真應了那句話: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他萬萬沒想到簽約後不僅沒賺到一分錢,還得從自個兜裡掏錢賺吆喝,這個男團哪是偶像組合,收入為零,連舉辦個粉絲見面會、出個專輯還得成員們平均分攤,哈哈,還偶像組合,分明是成了乞丐組合嘛,這個東家到底是個什麼鳥公司呀?有媒體聯絡了在這家經紀公司做過事的員工,這人爆料說這家公司都快倒閉了,所有工作人員都作鳥獸散了,還說這家公司根本就是一家空手套白狼的空殼公司。

    蔡徐坤苦不堪言,當然不幹了,所以要跟公司解約,起訴公司的霸王條款,同命相憐的其他幾個成員也有意走人。不要亂說坤坤是在參加偶像練習生之後火起來了就跟老東家撕逼,好象他忘恩負義似的,其實不是這樣,還沒偶像練習生這回事時,他已經開始打官司了。蔡徐坤在狀書中說東家對他的演藝事業根本沒有一點投入,東家沒有踐行也沒有能力執行合同了,又指出他籤合同時還年幼,涉世不深,合同待遇極度不公平。

    不過依海公司也理直氣壯,說我們按合同辦事了,為Swin投入好多,是蔡徐坤違約在先,不僅不服從工作安排,還在外私自接活,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和負面影響,反正老東家就是指責蔡徐坤是不忠不孝不仁不義之人,所以來了個反訴,要蔡徐坤按合同繼續回公司幹活,並且坤坤外面賺的錢都得按合同的比例分成支付給公司。公司律師在庭後接受採訪時說到,說我們欺詐未成年人沒道理,當時是蔡徐坤的媽媽簽字畫押的,她可是蔡徐坤的法定監護人。又說蔡徐坤攻訐依海公司沒有履約能力是汙衊,假如公司沒實力,又怎會投入一大筆錢收購好樣傳媒的經紀合約?依海公司負責人隨後唱紅臉,說公司對蔡徐坤還是相當看重的,公司做了他的思想工作,對他盛情挽留,就算在打官司這段時間也很剋制,並沒有對蔡徐坤指三道四。還說當初花大錢栽培蔡徐坤,並不知道他將來就會大火,就會給公司賺回對應的投資,可是蔡徐坤現在身價水漲船高就甩膀子走人,對公司太不義道了。

    這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不,蔡徐坤合約案於今年在3月12日在上海靜安區開庭審理,被告方為上海依海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本次審理的是被告方提起反訴,要解約沒門,並要求蔡徐坤賠償五千萬的違約金。不知道依海公司是不是真的沒錢,請的律師都是劣質的,他們提出的反訴當即遭法庭打臉,法庭告訴他們的反訴存在嚴重的邏輯問題,你要求不解約,你又要求解除合同賠五千萬,這不是自相矛盾嗎?所以法官還得給依海公司的律師來一下普法知識,要律師闡明自個的訴求。

    當然咱們也要理解依海公司的小九九,一家窮困潦倒的空殼公司,看到最近蔡徐坤火得一塌糊塗,這樣的香饃饃怎會捨得輕易放手?只要留下這個搖錢樹,坤坤一個人就能撐起整個公司。同時你蔡徐坤不是告我霸王條款要走人嗎?對不起你違約就得賠五千萬。一句話就是人得留下,同時還得給我米米,這個算盤倒是打得賊精賊精。

    到了4月25日,這起合約糾紛案再次在上海開庭,這次坤坤的律師依舊要求跟老東家解約,而被告方還是不同意,並將上次提出的五千萬賠償金的反訴更改為蔡徐坤繼續履行公司合約,還要求將他的七成演藝收入上繳公司。當天庭審持續了三個小時,最後雙方表示願意接受調解。

    在這裡本人說句公道話,首先我們力挺坤坤維權,他對於老東家霸王硬上弓的做法敢於面直並抗爭,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這是對的。不過另一方面覺得依海公司的反應也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當初簽字畫押的時候藝人一方怎麼不過腦子?小孩不懂事,他的家長可是成年人呀,當時可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籤合同不是兒戲,那是具有法律效應的,所以我覺得解約賠違約金是老東家正常不過的反應。再指出一點,在法院沒宣判之前,蔡徐坤依然還是老東家的人,他目前的所有演藝上的擅自行動,還是在違約。所以我認為蔡徐坤要自由,那麼肯定是要付出代價的,錢肯定是要賠的,只是可以抓住老東家霸王條款這個軟肋,錢賠少一點而已。

    要知道解約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還記得吳亦凡、鹿晗與SM公司的合約糾紛嗎?當初兩人一前一後提交訴訟後,南韓法院將訴求相同的兩案併為一案,也是採取居中調停的方式勸告雙方和解,當時SM公司也提出要兩人賠償兩億人民幣的違約金。調停前後進行了八次才最終和解。據調解後SM公司對媒體釋出的宣告中所說的,有兩個重點,首先兩人與SM的專屬合約到2022年仍然有效,然後是SM公司將以委託管理權的方式管理兩人在日韓以外地區的演藝活動,兩人需要給公司相應的收入分配。雖然最後和解的協議是機密,但我估計法院最終是要雙方各自讓一步,我只知道在這次調解中,SM曾提出的兩億人民幣違約金,兩人都接受了,但馬上SM又反悔了,進一步要索取兩人解約後收入的一半。由此可見藝人和原公司打解約官司有多難,即算雙方最終能達成妥協,藝人一方的代價也會是慘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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