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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第四十二條 檢驗、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鑑定報告,由檢驗、鑑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醫療事故爭議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 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這裡的“申請人”是指提 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人,而並非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人。也就是說,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的 鑑定無需當事人提出,只要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即應進行鑑 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或者其申請未被受理,或受理後本應進 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衛生行政部門沒有進行,在這些情況下都可能在訴訟中進行鑑定,也就會出現要求 重新鑑定的情況。

      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 屬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此可見,在工傷事故的處理中,勞動能力的鑑定是由當事人提起的。 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未提出而在訴訟中提出,鑑定後也就可能會出現要求重新鑑定的情況。當事人同時在法院起訴侵權人賠償自己,因為中國工傷保險賠償的數額還是有限的。在法院起訴後還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再次由法院委託作傷殘鑑定。

      意外傷害傷殘。像打架鬥毆致傷的,在派出所作完筆錄後,要及時與派出所溝通作傷情鑑定或損傷程度鑑定。傷情鑑定是指輕微傷、輕傷、重傷的鑑定,結果直接決定侵權人是否負有刑事責任。而傷殘等級鑑定是病情穩定出院後才能做的。如果相關侵權人的刑事程式到了法院階段,一定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這個階段侵權人願意積極賠償,這樣對他的量刑有一定作用。

      司法鑑定。啟動訴訟程式時還未做傷殘鑑定的,可以直接申請司法鑑定,但應遵循司法程式,由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委託鑑定機構來做相關鑑定,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透過律師事務所進行。但是要把握時間,以受傷之日起一年之內為宜,尤其是工傷的等級鑑定,必須注意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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