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藍浩田
    說到這個,我認為作弱勢的消費者說句:的確存在詐騙行為,因為,作為消費者付了相應費用,但無效、無與價值對等的權益,所以的確存在詐騙行為。

    但相對於簽定認購協議的消費者,開發商是強勢的,他們是機構、是部門、是市場、是產業的舵手,他們不是一個人在戰鬥,因此,他們走了一些空檔、一些漏子,總比融資要花利息要好,即使最後說消費者不能優先購房了,那預付金退還了,但畢竟不用利息的啊!而且起碼能給工隊的錢或材料錢吧!多美的事!

    我認為是的確存在詐騙行為的,只不過開發商走了空子,模稜兩可!而利益攸關者們、既得利益者們,也不可能為弱勢群體說話,因此,消費者只好“原路(款)返回”後,不了了知了!但消費者的權益呢?還有消費者權益嗎?

  • 2 # 老煙GG

    類似這樣的例子,我身邊就曾出現過。前年,我家附近的一個樓盤,在沒有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售。因為與開發商關係很好,開發商急於回籠資金,許諾給予不同程度的優惠,我好幾個同學和哥們兒都給介紹了不少客戶,以比較優惠的價格預定了部分房子。

    具體用什麼招兒,我就不說了,反正是無所不用其極。把之前給其介紹客戶的那些哥們兒同事,都氣了個半死。

    從法律上講,開發商這種行為之所以不構成詐騙,是因為其並沒有以騙取錢財為目的,把錢又退給了購房者。只能說,其鑽了法律空子。

    但是,開發商這樣做,至少導致了兩個直接後果:1、他們在無償佔用購房者的資金情況下,撕毀合同重新出售房子,會獲得更大的利益;2、購房者再想買其它房子,需要花更多的錢。

    而第2個結果,是由開發商的違約行為直接導致的。因此,開發商應該為自己的違約給購房者造成的實際損失,作出相應賠償。作為受理此類案件的法院,應該充分考慮到這一點。

  • 3 # 情感女王劉教主

    明知認購協議無效,還籤合同,是否構成詐騙?應該來說具有一定欺騙的成分在裡面,終究來說不是事實的,帶有一定謊言的成分都是有著太多不負責任的心態在裡面。現實生活中開發商為了讓你買房子,看中你口袋裡的金錢,什麼招數都使的出來,而最終上當受騙的還是自己。根本就沒有正規證書沒有公開售賣的許可證,但往往為了資金回籠,總是採用很多誇大其詞。

    比如說這裡小區馬上要開發了,這裡未來如何的綠化設施好,這裡要修建公園等等,這裡如何的交通設施便利,總之就是吹得天花亂墜,讓你掏錢買他的房子。其實這些所謂的承諾,若干年之後根本就沒有,一切不過都是開發商編出來的謊言,等你買了房,承諾的多少綠化等等,其實也不存在。房屋的公攤面積也佔很多,打個比方,88平方的,公攤面積就佔了17個平方,實際建築面積只有66個平方,就是開發商的太心黑的地方。

    明明說好了首付12萬,讓你住房子,其實東拉西扯,這裡那裡首付你不止交那麼一點錢,各種各樣的稅收,這裡那裡差不多又要加多幾萬,然後又是太多的手續,又是平方多一點少一點,又要補各種樣的費用。都是太多欺騙的成分在裡面,讓人反感,一切都不是誠信的手段,就像騙局一樣,一步一步引進圈套,等你買了房子大部分的款都已經交了,又沒辦法去退還,只能這樣子啦,讓人苦不堪言。

  • 4 # 幽默的法律人

    結論:開發商的行為構成民法上的欺詐行為,但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詐騙行為,購房者可向開發商主張民法上的締約過失責任。

    刑法上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參照《刑法》第266條)

    民法上的欺詐有四個構成要件:第一,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第二,對方因此陷入錯誤的認識;第三,認識錯誤和作出最終決定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第四,欺詐具有不正當性。(參見《民通意見》第68條)

    兩者的關鍵區別在於詐騙罪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如果開發商一開始就想非法佔有購房者的購房款,則開發商構成詐騙罪。

    本例中,開發商的目的是宣告合同無效,其目的是退還購房者的購房款,而非非法佔有購房者的購房款,所以,開發商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

    但是如果開發商拿到購房款後直接潛逃,則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

    比較民法上欺詐的要件,開發商的行為確實給購房者造成了可得利益的損失,(損失了房價的增值空間),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因此構成了民法上的欺詐,合同無效後,消費者可追究開發商的締約過失責任。

  • 5 # 和諧220947363

    可以說是有預謀的經過精心策劃的,只要是人都肯定是認為是詐騙,而且是全國特大的騙局,還是一個非法集資,應該是兩罪並罰,為啥官司還打贏了,我們平頭不敢語言太直白,大家明白的可悲可嘆!

  • 6 # 合同糾紛林律師

    當然不構成詐騙罪啊。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通俗點講就是:如果開發商沒有房屋賣,而虛構了有房屋賣,或者隱瞞了沒有房屋賣的真像,騙取購房者的財產,才構成犯罪。如開發商確實在開發房地產,只是因為手續、程式欠缺而未取得相應的售房資格,這種情況只能根據合同法和購房合同的約定解決糾紛。

    合同無效,無非是拿回錢和賠償損失或違約金,開發商公司在那裡,造的房產在那裡,且房價目前有漲無跌,不愁承擔不了違約損失。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棉的音節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