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訊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相關法律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發生交通事故,要由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訊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相關法律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發生交通事故,要由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