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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木木119859541

    謝邀!會不會有武器這個不能肯定,但是可能性很大。如果那幾刀對他沒有形成致命傷,以他之前的行為來看,他不放倒電瓶車主是決不罷休的,而且他的反擊行為肯定會再次升級到不可控的地步,勢單力薄的電瓶車主面對惱羞成怒失去理智的花臂男,他的生命絕對岌岌可危!所以說,電瓶車主砍死花臂男絕對的正當防衛,在情在理!花臂男的下場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咎由自取!他有幾次罷手的選擇,第一次在他朋友把電瓶車移到一邊,他本可以跟隨公交車一起隨綠燈透過,但他沒有。第二次在他對電瓶車主拳腳相加後,電瓶車主也並沒有還手,只是正常格擋,這時他也可以罷手!第三次他拿出到砍了前幾刀也可以罷手了,電瓶車主也沒有主動去搶他的刀,他把刀砍丟再地還想撿起來繼續砍!電瓶車主才徹底爆發了。有句話說的好,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死亡!這一切都是花臂男自作孽不可活!

  • 2 # 流星海

    在事件發展中,雖然紋身男手中砍刀掉落被白衣男撿起,並對紋身男造成傷害,導致紋身男逃跑。但是並不能說明紋身男已經對白衣男不存在威脅性。

    首先紋身男依然存在行動能力,影片上看得出來,跑的還是挺快的。

    只要不是智力有障礙,自己處於劣勢時,都會逃跑。

    問題的關鍵在於,紋身男逃跑是為了什麼?

    僅僅是生命受到威脅,想遠離此地?

    還是戰術性撤離,尋找機會,來一波反殺?

    這誰都說不準,現在我們想象一下如果白衣男停止對紋身男造成傷害,讓他上車,可能會發生什麼。

    第一種可能,紋身男上車之後,開車逃跑。

    第二種可能,紋身男上車拿出第二把刀與白衣男互砍。

    第三種可能,紋身男上車拿出槍械擊殺白衣男。以紋身男高度疑似黑社會的紋身與做事風格,我不得不擔心他有槍。(有流言稱在寶馬車內搜出土質手槍兩把)

    第四種可能,紋身男上車開車撞擊白衣男。

    竊以為這四種可能發生的機率都是一樣大的,白衣男只有在第一種可能下才能活命。

    所以為什麼不追擊?

    我說過,你追著別人砍,別人逃跑並不能說明他不具有威脅性。如果他不跑,才能說明他的智商對你不具有威脅。

    再者,一個重要的問題。

    紋身男是送到醫院後不治身亡的!這很重要!

    並不是被白衣男子當街斬殺的!

    而且經過警方證實,在民警到達現場時,刀依然在白衣男手裡。

    這說明什麼我相信大家都明白!

    我很欣慰白衣男大哥在這起事件中沒有受到更多的傷害。

    很難想象為什麼紋身男可以猖狂到如此地步?

    行車橫衝直撞,隨意毆打他人,然後當街持刀傷人!視生命如草芥,視法律如無物!

    正義有時候僅僅需要一個“贊”!

    創建於2018.8.30

  • 3 # 沉默速142206238

    沒有假如!如果車上有武器!警察會抽出來的!如果沒有!那這個假如就是多餘的!總之不管有和沒有!事情都已經這樣了!就看周圍當時人的說明了!逞強過度導致死亡的事情有的是!這絕對不是最後一個故事!還有白衣男砍死對方雖有不妥!但也是最好的結局!否則白衣男對後期的法律責任會很大!不管是醫療!還是生活!還是精神和家庭上都會很被動!這是客觀現實問題!不過人以致死都是由於死者逞強過度!咎由自取!毀滅了一個家庭!所以法律如果是站在情理之中就不要傷害另一個家庭了!如果是站在法律法規上來講!那白衣男子是應該服刑一定的法律責任的!畢竟他殺的也是一個人!而且也是有家庭和妻兒的!

  • 4 # 尋尋覓覓半醒半醉

    強烈要求公安部打黑除惡剷除社會毒瘤天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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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烈要求公安部打黑除惡剷除社會毒瘤天安社!

    強烈要求公安部打黑除惡剷除社會毒瘤天安社!強烈要求公安部打黑除惡剷除社會毒瘤天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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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剛哥61934210

    車上應該還有武器,同車還有其他人而他們這種人人手一把刀或者其他兇器一定有。從死者飛揚跋扈的種種情況來看甚至會有槍。所以白衣男在無法確定死者是否會有更厲害的武器又群敵環伺的情況下繼續砍傷死者肯定是正當防衛。死者後因搶救無效死亡,以周某律師的看法,醫院是否也有搶救不力之過?

  • 6 # 阿前

    這個問題沒答案!一位人稱呼"哥"而撈黑的人啥傢伙沒有?人多勢眾,拳腳相加還嫌不過癮,回頭拔刀再猛砍,你想如此狠角遭了刀,會放過電瓶兄嗎?如果車上另有更兇武器,如果不是電瓶兄追著才無法獲取武器,那後果…非死即殘的肯定是電瓶兄!判定防衛過當的律師,之前肯定是幹體育的!

  • 7 # 藍天評論45457901

    本案用一個事實可以說明,當一個犯人在逃跑,武警追趕不上只能當場擊斃。因為犯人已經跑了,臨時沒有危險了,為什麼還要擊斃,請問這是不是也是武警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人,都不是。那是因為他犯罪性質惡劣怕以後還會傷害自己或他人,所以能追則追,追不上只能擊斃。從本案紋身男在拿起刀那刻起就已經是罪犯了,(一)違犯(交通法)變道撞車(二)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三)攜帶管制刀具砍人故意傷害罪。對待這樣的罪犯砍的是自己,如果砍的是他人電動男作法應該是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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