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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相關背景

    促進文化市場繁榮

    要從促進文化市場繁榮發展的高度,認識加強娛樂場所管理的重要意義,切實組織《條例》的學習宣傳活動。

    整頓和規範文化市場是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們要遵照管理是為了促進繁榮的工作思路,以《條例》的頒佈施行為契機,加強對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推動娛樂市場有序繁榮和健康發展。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站在全域性的立場上,統一對加強娛樂市場管理重要意義的認識,採取切實可行的辦法,改進管理工作方式,認真依照《條例》履行職責,使娛樂場所管理工作躍上一個新臺階。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的實施方案,在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儘快組織娛樂場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員學習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明確管理職責,提高執法水平,規範文化行政執法行為。同時,要對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知法、懂法、自覺守法,嚴格按照《條例》規定開展經營活動,規範經營行為。要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國際網際網路絡等大眾傳播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條例》的重要意義和基本內容。文化部定於1999年7月5日至11日開展全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宣傳週活動,請各地根據文化部《條例》宣傳提綱抓緊做好工作。

    依法稽核娛樂場所,整頓娛樂場所經營秩序。

    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條例》施行前,暫停新的娛樂場所的稽核工作。對《條例》施行前已經批准設立的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重新辦理稽核手續,不符合《條例》規定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出其《營業執照》。結合重新稽核工作,對現有娛樂場所徹底清理整頓,堅決打擊違法經營活動。

    稽核範圍

    根據《條例》第二條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重新稽核的娛樂場所包括:1.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2.營業性遊藝娛樂場所,包括電子遊戲機、遊藝機娛樂場所,以及檯球、保齡球等遊戲、遊藝娛樂場所;其中電子遊戲機,是指透過電子螢幕顯示活動聲光、影像的遊藝機具;3.營業性多功能綜合娛樂場所;4.其他兼營娛樂專案的場所,包括含有歌樂手演唱、演奏等表演活動的酒吧、茶座、餐廳、咖啡廳等營業性場所;設有卡拉OK包房或者設有卡拉OK裝置等娛樂裝置的茶座、餐廳等營業性場所;5.其他營業性歌舞、遊藝等場所。

    稽核內容

    根據《條例》第八條,要求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檔案:1.申請報告;2.章程;3.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4.場所設施、器材裝置資料;5.經營場所房屋或者其他場地使用證明;6.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及平面圖。實行俱樂部會員制等經營形式的,應當提供俱樂部章程等有關材料。

    稽核條件

    經營場地和營業面積應當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娛樂專案的器材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對顧客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遊藝機具,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安全合格證明。娛樂場所不得在可能干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工作秩序的地點設立;從實際出發,在中小學校周圍二百米以內禁止設立電子遊戲娛樂場所,並禁止在室外從事電子遊戲經營活動。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曾經因經營娛樂場所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五年的,或者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予稽核。

    稽核程式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首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職責稽核合格,核發稽核合格文書。然後由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稽核,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合格文書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改建、擴建、拆除或者暫停營業、歇業的娛樂場所應當向原稽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合併或者分設娛樂場所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手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稽核申請,應當在30日內作出稽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不合格的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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