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的這一本質要求具體表現為五個基本特徵:
一是行政機構依法設立。這是法治政府的前提。作為法治政府,法律是其賴以存在的根據。它要求行政機構的設定、編制等必須事先依法作出規定,政府不得擅自設立行政機構、擴大人員規模。這一要求可以稱為“組織法定”。
三是行政程式依法確定。這是法治政府的條件。作為法治政府,不僅要求行政權力的取得和運用符合法律規定,做到實體合法;同時要求行政權力的行使和行政行為的實施符合法定程式,做到程式合法。它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依法事先規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程式要求,堅持資訊公開和Sunny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這一要求可以稱為“程式法定”。
四是行政行為依法作出。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作為法治政府,法律是其一切行政行為的準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確定的職權職責和法定程式辦事,依法決策,依法履責,嚴格執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這一要求可以稱為“行為法定”。
五是行政責任依法承擔。這是法治政府的保障。作為法治政府,權責統一是其內在要求。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對法律負責,承擔因自身行政行為引起的各種法律責任。對不當行使權力、濫用權力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法律賦予的權力不作為、不盡職以及失職、瀆職行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權必有責,有權要盡責,不允許存在無責任的權力;用權受監督,監督要全面,不允許存在不受監督的權力;違法要糾正,人員要問責,有健全有效的行政糾錯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這三者相互銜接,構成法治政府的監督和責任保障機制。這一要求可以稱為“責任法定”。
從上述法治政府的本質要求和基本特徵可以看出,法治政府是依法治理和執行的政府,是一種合法政府、有限政府、規範政府、守法政府和責任政府。
法治政府的這一本質要求具體表現為五個基本特徵:
一是行政機構依法設立。這是法治政府的前提。作為法治政府,法律是其賴以存在的根據。它要求行政機構的設定、編制等必須事先依法作出規定,政府不得擅自設立行政機構、擴大人員規模。這一要求可以稱為“組織法定”。
三是行政程式依法確定。這是法治政府的條件。作為法治政府,不僅要求行政權力的取得和運用符合法律規定,做到實體合法;同時要求行政權力的行使和行政行為的實施符合法定程式,做到程式合法。它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依法事先規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程式要求,堅持資訊公開和Sunny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這一要求可以稱為“程式法定”。
四是行政行為依法作出。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作為法治政府,法律是其一切行政行為的準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確定的職權職責和法定程式辦事,依法決策,依法履責,嚴格執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這一要求可以稱為“行為法定”。
五是行政責任依法承擔。這是法治政府的保障。作為法治政府,權責統一是其內在要求。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對法律負責,承擔因自身行政行為引起的各種法律責任。對不當行使權力、濫用權力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法律賦予的權力不作為、不盡職以及失職、瀆職行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權必有責,有權要盡責,不允許存在無責任的權力;用權受監督,監督要全面,不允許存在不受監督的權力;違法要糾正,人員要問責,有健全有效的行政糾錯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這三者相互銜接,構成法治政府的監督和責任保障機制。這一要求可以稱為“責任法定”。
從上述法治政府的本質要求和基本特徵可以看出,法治政府是依法治理和執行的政府,是一種合法政府、有限政府、規範政府、守法政府和責任政府。